{"billNo":"10105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900"},{"議案名稱":"行政院「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00702005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盧嘉辰","孫大千","王惠美","馬文君","蔡其昌","黃昭順","孔文吉","陳鎮湘","詹凱臣","陳碧涵","呂學樟","蘇清泉","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呂玉玲","陳超明","林正二","廖國棟","魏明谷","簡東明","王進士","李鴻鈞","林明溱","徐少萍","廖正井","蔡正元","羅明才","林德福","蔣乃辛","張嘉郡","李桐豪","吳育仁","翁重鈞","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5"}],"mtime":"2024-01-19T03:50: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718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371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鑑於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惟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之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課稅，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稅負，則形同對於婚姻與家庭身分關係之懲罰與歧視，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爰此特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納稅義務人可擇一選擇折半乘二之合併計算申報制、單獨計算分別申報制或單獨計算合併申報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國家自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n二、在現行法制下，稅捐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應以個人為單位。然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就夫妻及受撫養親屬之薪資以外的所得應合併計算其稅基，並適用該稅基所該當之累進稅率，計算夫妻及受撫養親屬共同之應納所得稅額。該合併計算及報繳的規定，在該稅捐客體（即所得）之變更，使納稅義務人為他方所得負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而在稅捐債務範圍上之擴張，使夫妻因適用較高所得級距之累進稅率，而共同負擔較單獨計算其所得稅時為高之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該歸屬的變更及稅捐債務範圍的擴張雖有所得稅法為其依據，但歸屬的變更顯然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範圍的擴張顯然違反量能課稅原則。\n三、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關於夫妻之薪資以外的所得應合併報繳的規定，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財產權之保障的規定，業經民國八十二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希求通盤檢討改進；又該稅負之增加乃因夫妻間有婚姻關係而發生，相較與無婚姻關係者，有婚姻關係之夫妻反倒負擔較重之稅負，故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亦違反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原則，經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六號為屆滿二年定期失效之違憲解釋。\n四、按為縮小個人所得稅之稅基，以降低應納所得稅額，分散所得是常見之稅捐規劃手段。由於分散所得涉及經濟利益之形式歸屬的變更，所以特別容易發生在近親及夫妻間。在稅制的規劃上必須透過制度的規劃，徹底消弭近親及夫妻間之分散所得的誘因。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規劃以無「分散必要性」之方法：將合併計算結果，先折半其稅基，以決定其該當之累進稅率，而後再將適用該當稅率計得之所得稅額乘二，以計算夫妻共同負擔之應納所得稅額，此即折半乘二制。蓋折半之目的在於降低其稅基，以徹底消弭因合併計算而墊高稅基引起抬高累進之邊際稅率的現象；乘二之目的在於對於夫妻之所得全額課稅。其中，將合併計算總額折半以決定其應適用之累進稅率的意義，係擬制夫妻徹底為分散所得之安排。其操作機制為，以徹底分散所得的結果為課徵基礎。另為滿足個人隱私及分居夫妻之需要，將單獨計算制規定為選項之一。爰此，特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納稅義務人可擇一選擇折半乘二之合併計算申報制、單獨計算分別申報制或單獨計算合併申報制，俾使法律與時俱進，婚姻與家庭制度獲得保障。","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3-06-06-修正:29","說明":"一、鑑於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惟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強制合併計算課稅，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稅負，則形同對於婚姻與家庭身分關係之懲罰與歧視，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爰將第一項修改為折半乘二、單獨計算分別申報或單獨計算合併申報擇一制。\n\n二、第二項刪除。","修正":"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納稅義務人得將該各類所得與本人之同類所得合併後，折半適用累進稅率，再將適用該當稅率計得之所得稅額乘二報繳，或得單獨計算該各類所得分別或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