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51: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71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719","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近年來假民調事件頻傳，屢屢成為特定團體操弄民意之工具，影響選舉之公正性甚深，但卻無相關規範。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僅就民調之公布，進行粗略之規範，並無法保障被公布者之權益。且根據國內外傳播學者之研究指出，大眾往往因為害怕被社會孤立，而產生「沉默螺旋」效應，故實有必要對假民調事件，進行更嚴格之規範，以保障社會大眾知的權益以及被公布者之權利。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選舉民調數據，往往形成政黨或政治人物操弄棄保的工具。更甚者，亦造成選後社會嚴重對立，對選舉之公正性產生疑慮，徒耗社會成本。尤其隨著政論性節目的日益普遍，媒體多元化的發展，民意調查數據更是經常被政論節目來賓所引用，故民調數據之正確性須被更嚴謹的檢驗，以免被有心人士的利用。\n二、坊間假民調數據層出不窮，卻無相關罰則、規範，造成有心人士操弄的空間，亦造成無法操控媒體之政黨、候選人處於不對等的競爭地位，影響選舉公正性甚鉅。德國政治傳播學者紐曼曾提出『沉默螺旋』理論，意指人們往往害怕自己被社會孤立，故當自己認為自己的意見是社會中的少數時，往往會選擇從眾或不表意見。對照紐曼的沉默螺旋理論，具體表現在台灣社會現狀就是能掌握媒體意見的人，不論自己意見是多數或是少數，都會儘可能的操弄媒體意見，讓社會大眾認為自己的意見是社會多數的一方，期望影響沒有立場者或害怕被孤立者，改變自己的意見。而民調數據的發布，恰巧可符合特定人士對操弄『主流意見』的需求。\n三、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民調數據公布時，若政黨、候選人認為自己權益受損時，自然可主張要求民調執行單位，提供調查相關完整資料，供當事人驗證之。且眾所週知，民意調查中『無反應』、『無法接觸到』之受訪者皆有一定特性，若成功樣本除以總接觸樣本比過低，表示樣本可能產生偏態，若貿然且無限制性發布，將使民意調查探測民意的功能盡失，反成操弄民意之最佳工具。","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n\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62","說明":"一、民意調查數據之公布，影響民主選舉甚重。故對於民調之公布方式，需以更嚴謹方式為之，避免影響民主選舉之公正性。\n\n二、本法目的是為有效嚇阻為特定意圖所公布之假民調，保障政黨、候選人不會因為特定意圖之假民調而影響民主選舉之公平性。","修正":"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法、推估方式、母體、成功樣本數、失敗樣本數、總接觸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n\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n\n政黨及候選人，得向民調發布單位，申請完整資料驗證之，被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n政黨指定之代表人或候選人，對於每筆資料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對於相同民調發布機構之資料申請，並不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