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300"}],"提案人":["王育敏","江啟臣","吳育仁","盧秀燕","陳碧涵","蔣乃辛","呂玉玲","楊玉欣","徐欣瑩","王惠美","楊應雄"],"連署人":["林鴻池","蔡錦隆","蘇清泉","江惠貞","鄭汝芬","徐少萍","廖正井","羅明才","李貴敏","邱文彥","陳鎮湘","張嘉郡","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陳根德","陳超明","簡東明","尤美女","林正二","陳雪生","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8"]}],"mtime":"2024-01-19T03:51: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3724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372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江啟臣、吳育仁、盧秀燕、陳碧涵、蔣乃辛、呂玉玲、楊玉欣、徐欣瑩、王惠美、楊應雄等32人，鑑於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日益普及，兒少擁有3C科技產品的比率高且使用時間長，尤其行動通信平台上的「行動應用程式」（app），經常出現不利兒少身心的資訊內容，可任由兒少下載，卻缺乏分級管制之具體規範。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僅規定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顯有疏漏。為落實保障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健全兒少身心發展，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增列「行動應用程式」（app）亦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網際網路日益普及，不論在路上、餐廳或公車上，隨處可見手指滑動螢幕的「低頭族」。依據兒童福利聯盟公布的調查報告，兒童擁有3C產品的比率高且使用時間長，一般家庭中擁有3C產品的普及率甚至已高達九成八，其中近兩成的孩子已擁有專屬的3C產品，更有三成以上的孩子每天使用時間超過一小時，孩子的童年正逐漸「數位化」。\n二、鑑於孩子童年的數位化，兒少於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過程中，可能接觸暴力、色情等不當資訊。尤其行動通信平台上的「行動應用程式」（app），經常出現不利兒少身心的資訊內容，可任由兒少下載，卻缺乏分級管制之具體規範。\n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僅針對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三項，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顯有疏漏。為落實保障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健全兒少身心發展，爰提案增列「行動應用程式」（app）亦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同法第九十二條為相關處罰規定，併同增列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n\n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48","說明":"鑑於孩子童年的數位化，兒少於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過程中，可能接觸暴力、色情等不當資訊。尤其行動通信平台上的「行動應用程式」（app），經常出現不利兒少身心的資訊內容，可任由兒少下載，卻缺乏分級管制之具體規範。原條文第一項僅針對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三項，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爰提案將「行動應用程式」（app），增列其為分級管理之規範對象，以落實保障兒少通訊傳播權益，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修正":"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n\n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n\n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n\n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98","說明":"本條文為配合第四十四條修正之相關處罰規定，併同增列之。","修正":"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行動應用程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n\n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n\n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