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文玲等24人、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1400"}],"提案人":["蔡其昌","何欣純"],"連署人":["陳節如","李應元","林淑芬","許智傑","吳宜臻","許添財","尤美女","陳其邁","邱志偉","林岱樺","李俊俋","廖國棟","張嘉郡","魏明谷","蘇震清","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4"]}],"mtime":"2024-01-19T03:43: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13725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1372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何欣純等18人，鑒於目前每年酒駕事件近12萬起，不僅酒駕情況沒有明顯減少，近五年的酒駕再犯率竟高達31%，另酒駕致人於死者應視為故意犯，致傷者也應予以重罰。爰此，本席等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再犯者刑度及酒駕肇事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每年酒駕事件皆近12萬起，並無明顯減少趨勢，據公路總局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688,288件酒駕違規，其中屬於2次以上累犯的案件有216,363件，累犯率高達31%。依現行刑法規定，酒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但酒駕被起訴比例過低，法院對酒駕判刑過輕，對酒駕再犯者無嚇阻效果。\n二、地院檢察署在100年偵查73,504件酒駕公共危險罪，只有2,343件被提起公訴，其餘皆是可易科罰金之刑期或緩起訴處分，法院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更只有450件。\n三、爰此，本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者刑度，再犯者將要被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酒駕再犯致人於死者，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酒駕累犯者於法院之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再犯，並達到矯正效果。\n四、現行依法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明知酒醉執意駕車，應視為故意犯，本修法加重酒駕致人於死者刑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依法酒駕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酒駕致傷即屬嚴重之公共危險行為，應予以重罰，本修法加重致傷者刑度，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11-11-18-修正:61","說明":"一、據公路總局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688,288件酒駕違規，其中屬於2次以上累犯的案件有216,363件，累犯率高達31%。爰此，本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者刑度，酒駕累犯者於法院之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再犯，並達到矯正效果。\n\n二、然明知酒醉執意駕車，應視為故意犯，本修法加重酒駕致人於死者刑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依法酒駕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酒駕致傷即屬嚴重之公共危險行為，應予以重罰，本修法加重致傷者刑度，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再犯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再犯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