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mtime":"2024-01-19T03:49: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73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732","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有關「15歲以上，60歲以下勞工」，強制納保之規定；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復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是以，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有其上限，對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中之一投保薪資或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後，已達投保薪資最高一級者，於其他受僱單位所繳納保費已無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實益，故其保險費率應合理計算，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復於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僉強制納保，以保護從事勞動工作者之工作安全法源依據。\n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之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可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等兩類；復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是以，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有其上限，對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中之一投保薪資或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後，已達投保薪資最高一級者，所繳納保險費已無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實益，惟為上開條件之勞工於其他受僱工作安全之需，應由僱用單位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有其必要，而其保險費率應合理計算，以符公平正義原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