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議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宜臻等21人及委員葉宜津等22人分別擬具「科技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10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billNo":"10102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科技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0400"}],"提案人":["吳宜臻","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蘇震清"],"連署人":["楊曜","姚文智","陳明文","蔡煌瑯","吳秉叡","高志鵬","劉建國","何欣純","黃文玲","李俊俋","李應元","許忠信","陳節如","段宜康","鄭麗君","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5"}],"mtime":"2024-01-19T03:52: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3733號","laws":["02815"],"提案編號":"1021委13733","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邱志偉、林淑芬、劉櫂豪、蘇震清等21人，有鑒於2010年通過之行政院組織法將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轉變為國家科技政策執行部門之科技部，應肩負主導國家科技政策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重任，包括整合上中游科技研發，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產學合作及智慧財產權政策，以達成科技部設立之目標。為了強化前瞻科技政策主導及推動，以落實科技基本法精神之目標：「轉化學術研發成果成為關鍵性智慧財產權、促進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提昇國家科技研究總經費、發展具國際競爭力之產業前瞻技術。」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草案」，除國科會原局處改制之單位外，增設「產業前瞻科技司」、「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及「智慧財產局」等單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期以來，由科技部籌設管理之科學工業園區，即為我國產業前瞻技術及科技創新發展之產業園區。未來台灣產業將從製造代工業升級為創新科技產業。欲達成此目標，應由科技部發揮產學研合作協調之功能，從基礎研究結合產業前瞻科技發展。國家前瞻科技發展宜統一事權，避免出現多頭馬車，造成國家科技預算之浪費。爰此，科技部應整併現經濟部技術處，設立「產業前瞻科技司」，以利整合產學研成果，並主導國家前瞻產業技術。\n二、為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學術研發成果轉化成關鍵性智慧財產權，應在此次政府組織改造方案中，將智慧財產局業務結合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之業務、並結合與「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產學合作業務、以及結合與「產業前瞻科技司」整合主導性科技研發之國家科技研發事務，以整合國家前瞻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管理，提昇台灣科技研發之國際競爭力。爰此，擬將原屬於經濟部主管之負責智慧財產權業務，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改為歸入「科技部智慧財產局」。\n三、自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民眾普遍對核能發電有所疑慮，因此對非核家園的主張日趨認同。原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係將核能安全署降級隸屬於科技部，但由於核能安全管制應屬國家重大環境安全重要議題，核能安全署應改為歸入環境資源部。","對照表":[{"law_id":"02815","law_name":"科技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科技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科技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n\n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n\n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n\n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智慧財產局：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n\n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說明":"本部為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持續研議事項第二次研商會議決議事項(二)、2略以，科技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應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未來國科會研擬科技部組織法案時，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n\n二、科技部各學術研究司及業務司所掌理政策規劃推動之成功關鍵，在掌握相關研究領域之國內學術生態與國際前瞻研究趨勢，及科技研究推動需要不落陳窠之創新思維與策略構想。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科技部以多元化人才進用為其特色，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科技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科技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增訂":"第七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