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議案名稱":"「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邱志偉","林淑芬","蘇震清","劉櫂豪"],"連署人":["楊曜","姚文智","陳明文","蔡煌瑯","吳秉叡","李應元","高志鵬","劉建國","何欣純","黃文玲","李俊俋","段宜康","鄭麗君","許忠信","陳節如","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5"}],"mtime":"2025-02-12T08:12: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3734號","laws":["02820"],"提案編號":"1021委13734","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邱志偉、林淑芬、蘇震清、劉櫂豪等21人，為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學術研發成果轉化成關鍵性智慧財產權，應在此次政府組織改造方案中，將智慧財產局業務結合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之業務、並結合與「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產學合作業務、以及結合與「產業前瞻科技司」整合主導性科技研發之國家科技研發事務，以整合國家前瞻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管理，提昇台灣科技研發之國際競爭力。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改，將原屬於經濟部主管之負責智慧財產權業務歸入「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爰擬具「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n二、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其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行政院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復規定本部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局之組織亦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n1.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n2.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n3.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n4.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n5.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820","law_name":"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n\n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n\n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n\n四、製版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n\n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n\n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觀念宣導、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n\n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目前本局每年發明專利審查能量遠不及案件成長量，為促進產業研發、技術引進及提升專利案件審查進度，本局得專案聘用任期制專業人員清理專利積案事務，以補充審查人力之不足，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局得進用聘用人員專責清理專利積案事務；其聘用人數在一百七十人以下，聘用期限至遲應於本法通過後五年屆滿。"},{"說明":"一、鑑於專利進案量大，而正式審查人力長期不足，且基於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案件之審查具有專業補強性及運用彈性化之特點，本局確有需要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以承審專利審查案件，爰為本條規定。\n\n二、依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爰依前開規定，訂定本條文，以賦予兼任專利審查委員之聘用法源依據。","增訂":"第六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