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議案名稱":"「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20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3200"}],"提案人":["吳宜臻","邱志偉","劉櫂豪"],"連署人":["林淑芬","楊曜","蘇震清","姚文智","劉建國","陳明文","何欣純","蔡煌瑯","黃文玲","許忠信","吳秉叡","李俊俋","陳節如","李應元","段宜康","高志鵬","鄭麗君","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9-2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6,19-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05"]}],"mtime":"2024-01-19T03:52: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2-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3735號","laws":["08139"],"提案編號":"474委13735","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邱志偉、劉櫂豪等21人，有鑒於經濟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案將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為達成政府組織再造「精實、彈性、效能」，並發揮組織再造整併組織及調整部會業務職掌之目標，將原行政院組織再造方案中，「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改歸入科技部、「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改歸入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爰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原行政院組織再造方案，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將移入經濟及能源部改制為「能源研究所」。考量未來有利於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及綠色能源或替代能源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暨風險管理等政策，因此於行政院組織法新增「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爰此，將行政院版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中「能源研究所」改隸「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支援該委員會研擬政策所需之技術研究發展。\n二、考量未來「國家科技政策、產業前瞻科技、產學合作、應用科技」將成為科技部核心業務。為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學術研發成果轉化成關鍵性智慧財產權，應在此次政府組織改造方案中，將智慧財產局由經濟業務結合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之業務，以整合國家前瞻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管理，提昇台灣科技研發之國際競爭力。爰此，擬將原屬於經濟部主管之負責智慧財產權業務，因應政府組織再造移撥至「科技部智慧財產局」。","對照表":[{"law_id":"08139","law_name":"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經濟及能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及能源業務，特設經濟及能源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一、本部之權限職掌。\n\n二、第五款有關本部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外交部經貿司職權區隔說明如下：本部依據貿易法第四條之規定，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該法第七條並規定本部得對外談判、洽簽協定（議），爰本部掌理之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業務，係涉及我國對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相關業務。","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經濟與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之規劃、訂定及推動。\n\n二、招商政策之規劃、訂定與投資促進及審議。\n\n三、標準檢驗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n\n四、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其他貿易政策之規劃、訂定、審查與經貿協定之談判及簽定。\n\n五、國際經濟與貿易合作事項之規劃、訂定、審查及執行。\n\n六、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之推動及督導。\n\n七、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與能源發展之管理及監督。\n\n八、所屬經貿人員培訓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九、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與經濟及能源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n\n十、配合經濟及產業政策，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n\n十一、其他有關經濟及能源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產業發展局：執行產業之推動、發展、招商、投資環境評估及投資案件審議事項。\n\n二、貿易商務局：執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與商務行政業務之管理、推廣及服務事項。\n\n三、中小企業局：執行中小企業財務融通、創業創新育成、升級轉型、市場行銷、商機促進、人力資源培育、國際合作交流與服務網絡拓展輔導業務及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事項。\n\n四、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業務事項。\n\n五、標準檢驗局：執行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認驗證之研究、建立、維持、推行、監督、管理及宣導事項。\n\n六、能源署：能源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能源供需、開發與利用、能源事業之許可與管理、節約能源、新及再生能源之推動、能源技術研發推廣、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事項。"},{"說明":"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部職司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發展等事項，各項政策制定均須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瞬息萬變，亟需彈性進用具經濟及高科技等專門人員，以利業務之推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五十五人至八十六人。"},{"說明":"一、茲因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尚不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權益保障規定，為保障該會隨同業務移撥本部人員之權益，爰參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及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體例，為本條規定。\n\n二、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各機構人員分為「監、師、員」。所稱「監、師」，指經正式派用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所稱「員」，指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復查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事管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三年五月九日台六三人政壹字第0七六一五號函核定准予比照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辦理；爰有關原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之進用及管理悉依上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辦理，採分類職位制，與行政機關採簡薦委制有所不同，具任用資格者轉任公務人員尚須受職務列等及年資提敘之限制，致使部分人員權益受影響，茲以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n三、茲為保障原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權益，並於第二項明定渠等人員任用、薪給、陞遷、保障、考成、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n\n四、原國營事業委員會聘用人員係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十八點規定，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以公開方式延攬聘僱之，其擔任相當分類職位六等以上者為約聘人員。另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第三點規定，約聘人員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機構職員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復依據原國營事業委員會約聘契約書之規定，約聘人員除不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有關表彰、退休、資遣、留資停薪及特准病假之規定外，其餘有關待遇、休假、撫卹、考績、獎懲、管理，均依照原國營事業委員會派用人員適用之管理規定辦理。爰於第三項規定，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約聘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任職至契約屆滿離職時為止。\n\n五、為保障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之權益，爰為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任用、薪給、陞遷、保障、考成、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所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如契約尚未屆滿，得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契約屆滿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局依法任用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現職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支領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至併銷完畢或調任其他機關為止。\n\n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