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蔡正元等33人、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billNo":"1010608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3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1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200"}],"提案人":["許添財","許忠信","陳歐珀"],"連署人":["黃偉哲","林岱樺","陳節如","高志鵬","李應元","吳宜臻","劉建國","姚文智","蔡煌瑯","魏明谷","尤美女","邱志偉","蕭美琴","陳唐山","吳秉叡","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mtime":"2024-01-19T03:5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2-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738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3738","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許忠信、陳歐珀等19人，有鑑於所得稅法自民國四十四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逾五十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仍無法符合租稅公平與正義原則，而當前我國證券交易課稅存在諸多缺失，亦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證券交易課稅制度，原所得稅法規範之內容無法概括證券交易過程衍伸出的課稅議題，爰擬具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公平性，擬以特別法規範證券交易及所得稅，以符合整體性法制配套。","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89-12-29-修正:7","說明":"現行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證券交易課稅制度，爰增訂但書，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另依證券交易及所得稅條例課徵之，俾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之公平性。","修正":"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