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4/LCEWA01_080114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400"}],"提案人":["徐欣瑩","陳碧涵","黃偉哲"],"連署人":["孔文吉","張慶忠","吳宜臻","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呂學樟","林明溱","呂玉玲","蔣乃辛","王進士","蘇清泉","鄭汝芬","黃志雄","陳其邁","田秋堇","許添財","盧嘉辰","李應元","簡東明","楊應雄","高金素梅","林正二","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會期":"08-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6-01","2012-06-05"],"會議代碼":"院會-8-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51: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6-01","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374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3746","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陳碧涵、黃偉哲等26人，針對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將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施用及持有者納入規範，對於解決毒品氾濫現象效益有限。為有效嚇阻國內毒品氾濫之嚴重情形，爰特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目前國內毒品氾濫情形十分嚴重，再加上對於毒品供應的遏止，必然有賴於警方加強查緝毒品，同時，針對非供自己施打毒品者也就是俗稱毒品供應者，政府應該以嚴厲的刑責以作為嚇阻力道。\n二、據全台監獄的統計，吸毒者的再犯率非常的高。這些吸毒者會為了籌買毒品的錢，有高達80%的人會再犯竊盜、搶奪、強盜等罪，甚至衍生出殺人或性侵害等犯罪，因此，亦有必要對於施用及持有者予以嚴厲的刑責，作為嚇阻力道。\n三、目前，社會上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已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因此，建議將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n四、由於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亦日趨嚴重，販毒集團甚至以青少年學生為販毒工具並引誘吸毒，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建請將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施用及持有者納入規範。但鑑於該等毒品濫用情形多屬青少年誤觸施用，為維護社會治安以及保障青少年人格發展機會，因此，建議將青少年施用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排除於刑事責任之外，相關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1997-10-30-全文修正:10","說明":"一、由於社會上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並未明訂相關罰則，成為毒品防制漏洞，建議將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之毒品者列入刑事責任。\n\n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增列第四項：對於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1","說明":"一、毒品供應的遏止，必然有賴於警方加強查緝毒，同時應該針對非供自己施打品者，有就是俗稱毒品供應者，政府應該以嚴厲的刑責，最為嚇組力道。\n\n二、故參考其他國家立法意旨，體例，對持有毒品量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者，予以重罰。\n\n三、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的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n\n四、增列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增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五、增列第四項：對於持有第四級毒品者，增列處六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n\n六、增列第十項，對於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少年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因原十一條之一之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條文中，因此建議本條予以刪除。","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