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40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正元等40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13070300200"}],"提案人":["蔡正元","羅明才","盧秀燕"],"連署人":["楊麗環","孔文吉","張嘉郡","蔡錦隆","李鴻鈞","陳碧涵","蘇清泉","陳雪生","陳根德","廖正井","蔣乃辛","謝國樑","黃志雄","陳淑慧","林郁方","吳育仁","費鴻泰","丁守中","邱文彥","呂玉玲","陳學聖","陳鎮湘","曾巨威","潘維剛","詹凱臣","陳超明","馬文君","紀國棟","李貴敏","簡東明","賴士葆","李慶華","林明溱","王育敏","王惠美","楊玉欣","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13"]}],"mtime":"2024-01-19T03:43: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3748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3748","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羅明才、盧秀燕等40人，為配合政府引導保險業資金積極投入公共建設，惟限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之規定，致目前公共投資有以特殊目的公司而成立之形式者，若保險業無法擔任董監事，恐無法達到監督經營之效，致影響其資金之安全性，不利引導保險業協助政府之公共建設，對於渠等之資金運用，本席等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特提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　公決。","說明":"一、民國96年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修訂，為了避免保險業透過龐大資金介入民間經營取得經營權，明訂保險業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目前已具成效，惟此規定係對保險業投資所有事業之股票，間接致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所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股票意願降低。\n二、為引導保險業資金積極投入公共建設，行政院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瞭解保險業行業之特性及需求，訂定適合之招標或投資規範，俾利公共建設主管機關採用；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將此議題列入黃金十年政策內。\n三、一般而言，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投資法」所核定之公共建設均屬需龐大資金挹注且回收期長之投資案，一般皆會另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且以股票形式為投資架構，前述股份雖然保險業單一得持份達百分之二十五，惟受限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規定，致僅能出資而無法派任董監事以監督其經營，致其資金之運用安全性無法確保，影響導入保險業進入公共建設之意願。如能讓屬於長期性運用性質之保險業資金引入具穩定收益之公共建設，應可增加資金運用的效率，進而創造多贏的局面。\n四、綜上，爰建議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與新增第三項至第五項，明定保險業於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得擔任董監事，並限制其不得取得經營權之相關規定限制。","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07-06-14-修正:196","說明":"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等目的，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關於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限制，惟仍準用同條項第二款行使表決權及第三款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之規定，並增訂保險業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之限制。","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n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n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