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鄭麗君","李昆澤","黃偉哲"],"連署人":["姚文智","陳節如","李應元","蔡煌瑯","陳歐珀","段宜康","李俊俋","邱志偉","魏明谷","許智傑","吳宜臻","林岱樺","蘇震清","陳其邁","蔡其昌","劉櫂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43: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75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751","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李昆澤、黃偉哲等19人，有鑒於我國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刑法中雖已制定罰則然似未能罰當其罪並造成嚇阻效用。為有效維護公共安全並遏止酒駕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針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狀況，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新增訂之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條文，課以罰則；之後復因女消防員執勤時遭酒駕肇事導致截肢之事件，再度增訂第二項「因酒駕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之罰則並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並公布之。\n二、然而自刑法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修正條文公布以來，國人酒後駕車肇事之情事始終未見減少，顯然欠缺遏阻效力。且與美國、日本相關法規相比，我國「酒駕致死、致重傷」之罰則明顯偏輕，且留予法官過多之裁量權，往往導致審判結果與民眾期待有落差而生民怨四起，「加重酒駕肇事罪責」之呼聲日益增加。\n三、審酌酒駕之行為不論其理由為何，皆相對造成他人面臨身體及財產損害之危險，當事人明知其危險而縱己為之，其惡性不可謂之不小。為求「罰當其罪」，爰擬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刑法針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狀況，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新增訂之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條文，課以罰則；之後復因女消防員執勤時遭酒駕肇事導致截肢之事件，再度增訂第二項「因酒駕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之罰則並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並公布之。\n\n二、然而自刑法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修正條文公布以來，國人酒後駕車肇事之情事始終未見減少，顯然欠缺遏阻效力。且與美國、日本相關法規相比，我國「酒駕致死、致重傷」之罰則明顯偏輕，且留予法官過多之裁量權、導致民怨四起，「加重酒駕肇事罪責」之呼聲日益增加。\n\n三、審酌酒駕之行為不論其理由為何，皆相對造成他人面臨身體及財產損害之危險，當事人明知其危險而縱己為之，其惡性不可謂之不小。為求「罰當其罪」，爰擬具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