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28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3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麗君","蔡其昌","潘孟安","黃偉哲","何欣純","許智傑","李昆澤","邱志偉"],"連署人":["姚文智","李應元","陳節如","蔡煌瑯","李俊俋","魏明谷","段宜康","邱議瑩","吳宜臻","林岱樺","黃文玲","劉櫂豪","陳其邁","陳歐珀","林世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3: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3753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375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蔡其昌、潘孟安、黃偉哲、何欣純、許智傑、李昆澤、邱志偉等23人，有鑒於高中職教師屢因收到後備司令部教育召集令，為赴召集則恐費時一週、影響學校授課之連貫性。依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擔任「國民學校教員」者可免召集。考量民國一百零三年將開始施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教師應援比國中、小教師之免召待遇。爰此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兵役法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後備軍人教育召集緩召部分，只要是現任國民學校教員。即國中、小學教師就可以免除教育召集，但高中職教師卻無法適用緩召規定，嚴重影響教學連貫與學生學習。\n二、103學年度即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乃係延續中學之「後中」教育，因此高中職教師與國中、小教師不應有差別待遇。\n三、爰此，擬具本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學校教員」字樣修正為「中小學教師」。","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同父兄弟者。\n\n(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說明":"一、根據兵役法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後備軍人教育召集緩召部分，只要是現任國民學校教員。即國中、小學教師就可以免除教育召集，但高中職教師卻無法適用緩召規定，嚴重影響較學連貫與學生學習。\n\n二、103學年度即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職乃係延續中學之「後中」教育，因此高中職教師與國中、小教師不應有差別待遇。\n\n三、爰此，擬具本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學校教員」字樣修正為「中小學教師」。","修正":"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中小學教師，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同父兄弟者。\n\n(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