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400"}],"提案人":["林岱樺","管碧玲","趙天麟","邱志偉","李昆澤","劉櫂豪"],"連署人":["黃偉哲","陳節如","葉宜津","林佳龍","何欣純","鄭麗君","陳明文","李應元","楊曜","魏明谷","吳秉叡","吳宜臻","薛凌","段宜康","陳唐山","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44: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13762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13762","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管碧玲、趙天麟、邱志偉、李昆澤、劉櫂豪等22人，有鑑於為提昇勞動檢查效率、並符合地方特色及產業差異，以保障勞工權益，有關勞動檢查之執行應以地方政府進行，中央政府督導之，現行條文由中央授權地方辦理，惟五都升格後，中央授權範圍全國不一致，甚至有一市兩區，抑或是部分直轄市未得到中央授權之情事，造成行政困難。爰此，提出「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昇行政效能，照顧勞工權益，直轄市幅員廣大，勞動環境複雜，勞動條件檢查由直轄市政府成立勞動檢查單位執行之，可有效掌握地方勞動狀況，勞動條件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督導則可收全國一致之效。\n二、勞動檢查法規定直轄市之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惟五都升格後，高雄市由縣市合併，但原有縣區與市區勞動檢查規定不一致，造成民眾無所適從，而其他由縣市級政府升格為直轄市政府者，則未獲得勞委會授權辦理，一法而全國適用不一，會造成行政混淆及行政怠惰，無力於保障民眾福祉，應將直轄市範圍內勞動檢查業務統一由直轄市政府成立勞動檢查單位辦理，而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協調以收全國規範一致之效，方能有效執行勞動檢查。","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n\n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n\n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1:01141:2000-06-30-修正:7","說明":"","修正":"第五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並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n\n前項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n\n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