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4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昇","林明溱","楊玉欣","吳育仁","羅明才","楊應雄","陳碧涵","顏清標"],"連署人":["張嘉郡","簡東明","江惠貞","詹凱臣","徐少萍","盧嘉辰","王進士","呂學樟","王育敏","紀國棟","王惠美","呂玉玲","陳雪生","孔文吉","鄭汝芬","陳鎮湘","盧秀燕","翁重鈞","陳超明","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陳學聖","潘維剛","楊瓊瓔","蘇清泉","黃志雄","林郁方","蔣乃辛","廖國棟","蔡正元","張慶忠","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4: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69號委員提案第13764號","laws":["01259"],"提案編號":"1169委13764","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林明溱、楊玉欣、吳育仁、羅明才、楊應雄、陳碧涵、顏清標等41人，鑑於現行紀念日與節日是否放假主要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但公務人員及民間公司勞工係各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辦理，不僅主管放假單位無法統一，且各法規內容亦不一致。放假或補假與否，常因特殊情況與民意壓力，而由行政機關逕行臨時宣布調整；依行政命令規定，原本應該放假之紀念日或節日，若適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不能補假，喪失放假紀念的意義。為改變過往行政命令規定之不確定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之紀念日與節日，有其崇高性與獨特性，放假與否連帶牽涉到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本就應以法律定之，以改變過往行政命令規定之不當與不確定性。若國定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或星期日不能補假，則喪失放假紀念的意義，也剝奪人民放假的權益。\n二、放假日適逢星期六，其放假日提前至星期五；放假日適逢星期日，其放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補假方式法制化後，將可減少對企業之衝擊，讓民眾及早安排規劃假日活動。同時，可增加國人從事休閒旅遊機會，有助國人返鄉團聚，增進家庭和睦，進而凝聚社會情感，進而促進休閒旅遊觀光發展。\n三、為明確規範我國紀念日與節日實施事宜，對於主管放假之權責機關、補假及調整放假方式等均予以法制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共九條，其要點如次：\n(一)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n(二)中華民國法定之紀念日、放假之紀念日及各紀念日之紀念方式。（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n(三)中華民國法定之民俗節日及放假日數。（草案第五條）\n(四)中華民國法定之節日、放假之節日。（草案第六條）\n(五)中華民國法定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或星期日應予補假、補假方式及調整放假規定。（草案第七條）\n(六)特定機關（構）及軍事機關之特殊放假規定。（草案第八條）\n(七)本條例施行時間。（草案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1259","law_name":"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名稱。","增訂":"名稱：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說明":"一、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n\n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增訂":"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說明":"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增訂":"第三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n\n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n\n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n\n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n\n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n\n六、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n\n七、國慶日：十月十日。\n\n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n\n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說明":"一、明定紀念日紀念方式及放假日。\n\n二、明定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但不放假。\n\n三、明定國父誕辰與逝世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佛陀誕辰念日分別舉辦紀念活動，但不放假。\n\n四、明定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全國各放假一日。","增訂":"第四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n\n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n\n三、國父逝世紀念日：植樹紀念。\n\n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n\n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n\n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說明":"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天數。","增訂":"第五條　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n\n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n\n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n\n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n\n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n\n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說明":"一、明定需舉行慶祝活動之節日。\n\n二、一九二五年「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呼籲全世界的人，共同來注重兒童問題，包括：兒童的教養、兒童謀生機會的獲得、貧困兒童的救助，以及避免讓兒童從事危險工作等等。為彰顯與實質對兒童的重視，特定兒童節，並全國放假一日，以利親子間互動。","增訂":"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n\n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n\n一、婦女節：三月八日。\n\n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n\n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n\n四、兒童節：四月四日。\n\n五、勞動節：五月一日。\n\n六、軍人節：九月三日。\n\n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n\n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n\n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n\n前項節日，除兒童節、勞動節全國放假、及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說明":"一、明定法定放假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週休二日時放假方式。但為使春節之假期連續，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擬，於三個月前公告彈性調整。\n\n二、為彰顯特定國定紀念日與節日的重要性，任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明定順延補假。","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n\n補假方式如下：放假日為星期六，放假日提前至星期五；放假日為星期日，放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說明":"一、特定機關（構）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n\n二、軍事機關之放假視實際需要調移。","增訂":"第八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n\n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說明":"為使相關單位、機關能熟稔紀念日與節日法制化之改變，爰授權於本院三讀時始加入明確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