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28人、委員呂玉玲等23人及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9070200300"}],"提案人":["江惠貞","張嘉郡","呂玉玲","陳碧涵"],"連署人":["蔡正元","蘇清泉","徐耀昌","呂學樟","謝國樑","楊玉欣","李貴敏","丁守中","林鴻池","陳鎮湘","詹凱臣","徐少萍","邱文彥","羅明才","吳育仁","高金素梅","林正二","蔣乃辛","李鴻鈞","林明溱","鄭天財 Sra Kacaw","羅淑蕾","陳雪生","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3:4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76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76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張嘉郡、呂玉玲、陳碧涵等28人，針對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的行為人，服刑出獄後，前亦經由輔導治療完成評估，但仍有一定比率之行為人，再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目前其符合假釋要件者，即可聲請假釋。而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的行為人假釋後，再犯的案件雖有逐年下降趨勢，還是無法完全杜絕再犯率的發生，一有再犯往往造成社會恐慌、譁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95年到100年6年來的資料，性侵害案件新入監受刑人約4成有前科，且其前科犯罪同為性侵害案件者，僅占1成左右，顯示曾有竊盜、強盜或毒品等任何犯罪前科的罪犯，未來成為性侵害案件之隱性再犯者的比例高於曾有性侵害案件前科者。性侵害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性侵害罪的再犯率為3.7%，雖較再犯其他罪之24.9%為低，卻為性侵害的連續犯罪高危險族群，雖然犯性侵害案件假釋後，再犯性侵的比率已經逐年降低，95年39%、96年30.6%、97年30.5%、98年25.8%、99年12.2%及100年2.3%，已有明顯改善，但還是無法完全杜絕性侵害案件假釋後再犯率的發生。\n二、法務部長過往曾承諾「性侵犯再犯，絕對不會再假釋。」但只僅限於初犯性侵害案件者，再犯後不得假釋，但現在社會上對此類犯罪，皆避之唯恐不及，民眾都不希望處於此種憂慮的環境之中，我國沒有如美國相同的類似網路定位系統，能在網路上看到這些有此種犯罪前科之人，故法律及政府應做好把關責任，應全面讓犯性侵害案件之行為人，不得予以假釋。\n三、原條文之中，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而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包括，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皆為妨害性自主之罪，假釋的標準都是必須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看是否有再犯之可能，但事實上犯人心理主觀之想法，要完全的客觀認定實有難處，故應就對社會有重大危害之虞的妨害性自主之罪，皆列為不能假釋之罪，以保社會安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本法第七十七條假釋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換言之，審核准駁權限在法務部。且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一條報請假釋時，應附受刑人受輔導，或治療及確有懺悔情形紀錄，若沒有通過是不會被提報假釋。對性侵犯假釋審核除累進處遇要在二級以上，受治療情形必須經評估小組通過不是再犯高危險群，才有機會獲假釋審查。\n\n但事實上，行為人縱使接受治療、輔導，但外在只能界有客觀事實予以判斷是否達假釋標準，行為人直主觀之想法還是難斷，更無法保證可以百分之一百杜絕再犯率，竟然如此，應讓行為人完全的服刑屆滿，受到應有之懲罰之後，再回歸社會，才能使民眾免處於不安之中。","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