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議案名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2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222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500"}],"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葉宜津","陳其邁","李俊俋","吳秉叡","尤美女","邱志偉","段宜康","林佳龍","魏明谷","劉櫂豪","蔡其昌","鄭麗君","劉建國","林岱樺","吳宜臻"],"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01"]}],"mtime":"2024-01-19T03:44: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0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13769號","laws":["01089"],"提案編號":"1603委13769","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鑒於台灣四面環海，本島與離島港口數量繁多、各類漁船與觀光遊憩船隻進出頻繁，而海洋扮演提供地球大量氧氣與調節氣候之功能，為使我國海洋生態得以適當保存、海洋生物資源得以永續使用、相關海洋保育法律得以落實與執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國際間重視海洋資源權益之趨勢，爰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89","law_name":"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海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海巡署之業務職掌範圍。","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二、海洋生態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三、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n\n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n\n五、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防止非法漁撈作業及其他犯罪調查。\n\n六、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n\n七、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n\n八、海域及海岸之安全。\n\n九、海岸管制區之安全及維護。\n\n十、所屬海洋人力培育發展機構之督導、推動及協調。\n\n十一、其他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執法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n\n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犯罪、安全及海洋生態破壞之調查事項。"},{"說明":"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增訂":"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說明":"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關於海巡署的軍職人員，建議設立四年落日條款，逐步完成文職任用，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八條　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n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派充之。\n\n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四年後，全數完成由文職任用。"},{"說明":"本署為軍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增訂":"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說明":"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因設有單一軍職職缺，依現行法規定，非屬編制表所列官稱、職等員額，為符實際需求及任務之需要，明定前揭機關（構）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並另以編組表定之。","增訂":"第十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n\n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