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明溱等38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明溱","林岱樺","徐欣瑩"],"連署人":["陳鎮湘","江惠貞","孔文吉","陳碧涵","楊玉欣","李貴敏","蔡錦隆","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黃志雄","王進士","盧秀燕","簡東明","吳育昇","蘇清泉","魏明谷","廖正井","陳雪生","呂玉玲","翁重鈞","羅明才","吳育仁","盧嘉辰","呂學樟","林正二","詹凱臣","王育敏","紀國棟","張嘉郡","江啟臣","蔡正元","丁守中","李桐豪","鄭汝芬","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4: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號委員提案第13770號","laws":[],"提案編號":"9委13770","案由":"本院委員林明溱、林岱樺、徐欣瑩等38人，鑑於本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之說明，於每次院會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不利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出席發言之權益，爰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案，調整臨時提案於院會之說明時間，以利本院委員兼顧議事運作與選區事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二、鑑於我國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後，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各地方選區事務倍增，諸多立法委員常為並重選區事務處理與國會問政工作，變成早鳥族及通勤族，每天一早就到立法院處理議案，中午趕回選區參加活動，下午再回立法院處理臨時提案發言。然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常因選區距離較遠，無法如此兼顧，參加選區活動就無法出席說明臨時提案，出席院會說明提案內容就無法兼顧選區事務，如此無異變相剝奪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發言之權利。\n三、為維護各選區立法委員公平發言之權益，建請修正該規則，將臨時提案發言時間適度調整到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二時三十分，以利中南部及東部選區立法委員能兼顧國會問政工作及選區事務。","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說明":"一、本條文酌作文字修正，適度調整臨時提案說明時間，以利立法委員兼顧國會事務及選區運作。\n\n二、鑑於我國選擇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後，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各地方選區事務倍增，諸多立法委員常為並重選區事務處理與國會問政工作，變成早鳥族或通勤族，每天一早就到立法院處理議案，中午趕回選區參加活動，下午再回立法院處理臨時提案發言。然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常因選區距離較遠，無法如此兼顧，參加選區活動就無法出席發言臨時提案，出席院會說明提案內容就會無處理選區事務，如此無異變相剝奪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發言之權利。\n\n三、為維護各選區立法委員公平發言之權益，建請修正該規則，將臨時提案發言時間適度調整到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三十分，以利中南部及東部選區立法委員能兼顧國會問政工作及選區事務。","修正":"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二時三十分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