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3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節如等47人","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節如等4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430070300200"}],"提案人":["陳節如","林世嘉","田秋堇","姚文智","高志鵬","陳歐珀","林淑芬","黃文玲","鄭麗君","李昆澤","邱志偉","蘇震清","吳秉叡","蔡其昌","葉宜津"],"連署人":["尤美女","劉櫂豪","吳宜臻","黃偉哲","陳明文","劉建國","蔡煌瑯","林岱樺","何欣純","柯建銘","潘孟安","李俊俋","楊曜","薛凌","許智傑","陳唐山","段宜康","邱議瑩","許忠信","林佳龍","陳亭妃","魏明谷","陳明文","管碧玲","陳其邁","趙天麟","蕭美琴","許添財","李應元","陳唐山","高金素梅","張曉風"],"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30"]}],"mtime":"2024-01-19T03:43: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5-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3774號","laws":["02711"],"提案編號":"932委13774","案由":"本院委員陳節如、林世嘉、田秋堇、姚文智、高志鵬、陳歐珀、林淑芬、黃文玲、鄭麗君、李昆澤、邱志偉、蘇震清、吳秉叡、蔡其昌、葉宜津等47人，為提供核電廠所在地周圍五十公里逃命圈之民眾，能夠擁有該核電廠運作與否之最終決定權，爰提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地方性公民投票「僅限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因核四是核能及電業政策，屬中央政策，因此核四停止興建之政策必須舉辦全國性公投，導致核四公投成案極為困難。\n\n二、核四不能交由地方公投的結果，對於萬一發生核子災變，受害最嚴重的北台灣北北基宜地區人民，無法表達其聲音，嚴重剝奪其生存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n\n三、然而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危險性遠比儲存高放射性的核燃料、用過核燃料及其它放射性廢棄物的核電廠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卻又必須經由地方人民公投通過後方可設置。\n\n四、準此，危險性更高的「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及運轉，更應交由地方人民公投同意後方得進行。因此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對於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及運轉」之權力，以排除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僅限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限制。\n\n五、同時依據日本政府在311地震後3個月把距離核電廠半徑30公里的撤離區擴張到50公里之經驗，將地方舉辦公民投票的範圍訂為50公里內所在縣市。\n\n六、最後並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規定，排除公投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降低公投案通過之門檻。","增訂":"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及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該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各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全數同意者，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n\n前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n\n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n\n第一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其結果、罰則與行政爭訟事項，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辦機關編列預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3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