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維剛等3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3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20070202300"}],"提案人":["趙天麟","蔡煌瑯","陳歐珀","李昆澤","蔡其昌","鄭麗君","何欣純","段宜康"],"連署人":["葉宜津","劉建國","姚文智","黃偉哲","蕭美琴","楊曜","魏明谷","陳唐山","田秋堇","林淑芬","吳宜臻","陳明文","吳秉叡","劉櫂豪","許智傑","林岱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4"]}],"mtime":"2024-01-19T03:46: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5-11-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3778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642委13778","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蔡煌瑯、陳歐珀、李昆澤、蔡其昌、鄭麗君、何欣純、段宜康等24人，茲因國內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家暴案件頻傳，家庭中性侵害案件也為家暴案件中的一環，在2009年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公布近十年性侵害案件統計，發現未成年性侵案件逐年增加，且被害人年齡逐年下降，加害人高達八成皆為熟人，且國內社工業務繁重，每個人身上皆背負好幾十件案件，也曾出現社工人員過勞死案件，為保護社工及其他需協助之案件當事人，在最快時間發現受害當事人，應比照社會救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村（里）幹事人員作為性侵害犯罪案件通報義務人，並進一步整體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條，建立更整體之婦女、兒童及少年防護網，故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村（里）幹事人員作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的家暴與性侵害狀況嚴重，去年全年通報件數多達11萬8千件，平均一天內就有288人受害。且家庭成員動手的家暴案件就占兩成五，還不包含同居暴力與殺害子女後自盡的案件。據內政部統計，2011年內，平均每天都有288名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而每四件傷害案就有一件屬於家庭暴力，家庭性侵害也是屬於重大的家暴案件之一，在2009年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公布近十年性侵害案件統計，發現未成年性侵案件逐年增加，且被害人年齡逐年下降，加害人高達八成皆為熟人，而近五年來，性侵犯出獄再犯性侵案件比率約為百分之三，近五年來也約有三百四十四名性侵假釋犯被各地檢署列為核心列管對象，但全台灣有八個縣市，一個鄉鎮分配不到一名婦幼警察，嚴重影響家暴防制，更有社會志工，在工作訪視途中險被性侵。故為減少家暴、性侵害案件，應擴大通報檢舉範圍，村（里）幹事為社會最基層之防線，如可做為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對於建構婦女、兒童及少年防護網將更加完備，村（里）幹事以其對自身社區事務之熟悉，對於高風險家庭更能掌握，對目前只倚賴社工、學校或警察機構通報之家庭安全網路將更加完善。故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村（里）幹事作為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以擴大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基礎。","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1-10-25-修正:8","說明":"一、比照社會救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村（里）幹事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n\n二、村里幹事為基層之第一道防線，也最了解社區里鄰家庭狀況，如可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通報義務人，相信可以對高風險家庭做更確實的控管，可以有效減少性侵害案件。","修正":"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