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許添財","潘孟安","林岱樺","陳亭妃","楊曜","鄭麗君","管碧玲"],"連署人":["何欣純","邱志偉","劉櫂豪","李俊俋","姚文智","薛凌","陳節如","李應元","柯建銘","吳宜臻","林佳龍","葉宜津","陳唐山","陳歐珀","魏明谷","吳秉叡","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4: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3780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1378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許添財、潘孟安、林岱樺、陳亭妃、楊曜、鄭麗君、管碧玲等25人，鑑於我國婦女於產後兩個月母乳哺育率高達70.6%，然當婦女返回職場後（約產後六個月），其母乳哺育率竟僅剩46%，而經檢視後發現，全台企業仍有62.3%未設置哺乳室，換算約78萬家企業未能提供職場完善的集乳空間，甚至20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仍有58.3%未設置哺乳室；又據調查顯示，有70.7%的哺乳婦女因在上班集乳時曾感到壓力而影響其繼續哺育母乳之意願，顯見為提高婦女哺育率，於公司、行號設立哺（集）乳室已刻不容緩，為此，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明文規定聘僱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應設立哺（集）乳室，以提升母乳哺育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雖然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一直鼓勵媽媽哺餵純母乳至少6個月以上，但根據調查，回歸職場的婦女高達79.2%媽媽未能持續哺乳時間超過6個月，根本達不到國健局的最低哺育時間門檻。\n二、據了解，政府雖積極呼籲企業設立哺乳室，但全台企業仍有62.3%未設置哺乳室，甚至20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有58.3%未設置哺乳室，與政府正在推動的母乳哺育親善環境政策背道而馳；又調查指出，70.7%的哺乳媽媽在上班集乳時曾感到壓力，最大的壓力來源在於擔心主管對自己的工作評量，有41.3%媽媽害怕考績難看，而且有31.7%的媽媽擔心同事的閒言閒語，甚至有哺乳媽媽擔心工作不保（29.2%），成為他們在職場集乳時的壓力來源。\n三、為此，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明文規定聘僱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應設立哺（集）乳室，以提升母乳哺育率。","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5","說明":"一、增設第一項第六款。\n\n二、為提高婦女哺育母乳率，於聘僱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設立哺（集）乳室有其必要。","修正":"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六、聘僱五人以上公司、行號。\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