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許添財","陳亭妃"],"連署人":["薛凌","陳節如","李應元","柯建銘","鄭麗君","吳宜臻","林佳龍","潘孟安","楊曜","林岱樺","魏明谷","葉宜津","何欣純","吳秉叡","陳唐山","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4: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3781號","laws":["04659"],"提案編號":"1339委13781","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許添財、陳亭妃等19人，有鑑於優秀之公務人員尋覓不易，為吸引具有專業技能人士為政府服務，適度放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限制有其必要性，為此，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放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機關任職滿六年且近五年考績取得四次甲等、一次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藉以強化公務體系人員專業機制，並提高專業人才為國服務之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國家考試進入公職體系之人員，不管其為高考、特考或是專業人員轉任，皆為國家之優秀人才，國家理應同等比照依其表現予以升任，然檢視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後得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早已於九十年修法時，將特考人員永久不得轉調任之規定修正放寬為於機關服務滿六年以上即可轉調，然檢視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卻仍遭嚴格之限制，明顯有違平等原則。\n二、而多數持反對放寬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者皆認為一但放寬轉任條例，恐將造成機關管理不易及造成轉任浮濫，然，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之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等皆有相關法令規定，且進用轉任人員之機關須依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後，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顯見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程序更加嚴謹。\n三、由於醫事人員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限制，且相較公務人員高考、特考及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考試而言，因醫事人員採取測驗題方式，且其錄取率相較其他而言較為高，故未予以放寬。\n四、為此，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放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機關任職滿六年且近五年考績取得四次甲等、一次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藉以強化公務體系人員專業機制，並提高專業人才為國服務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4659","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n\n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n\n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n\n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n\n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n\n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n\n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law_content_id":"04659:04659:2007-12-21-修正:4","說明":"一、增列第三項但書條文。\n\n二、經轉任滿六年且近五年之年終考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不受本條第三項前段限制。","修正":"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n\n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n\n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轉任人員，除醫事人員外，經轉任滿六年且近五年之年終考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不受本項前段限制。\n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n\n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n\n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n\n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