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提案人":["黃偉哲","魏明谷","吳宜臻","林岱樺","劉建國"],"連署人":["陳節如","鄭麗君","陳歐珀","吳秉叡","陳唐山","蕭美琴","葉宜津","許智傑","陳其邁","林佳龍","姚文智","何欣純","蔡其昌","楊曜","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3:44: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788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78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魏明谷、吳宜臻、林岱樺、劉建國等20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間繳納保費者，依法須加徵納滯納金且保險人得依法暫行拒絕給付，相對而言，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向保險人申請給付時，若保險人逾法定期間遲延給付時卻沒有加計利息給付之規定，顯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益並不相等，為此，擬增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明文規定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時應加給利息，藉以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若未依規定期間繳納保費，依法須加徵納滯納金且保險人得依法暫行拒絕給付，然再檢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後卻發現，雖該施行細則有規定保險人須於十日內給付款項，但卻未如同勞工保險條例十七條於發生遲延給付時有加計利息給付之規定。\n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如何獲得救濟，立法者固有自由形成之權限，惟基於上開憲法保護勞工之本旨，立法者自應衡酌社會安全機制之演進，配合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已有滯納金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規定，就勞工在保險關係地位之改善，隨時檢討之」，顯見，於勞工保險條例增列保險人遲延給付時應加給利息規定實屬必要。\n三、為此，擬增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明文規定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時應加給利息，藉以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但對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則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保險人給付期間及逾期應加給利息。","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