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6人","議案名稱":"「都市舊機場遷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管碧玲","許添財","林岱樺"],"連署人":["高志鵬","蔡煌瑯","魏明谷","黃偉哲","李俊俋","何欣純","陳其邁","蕭美琴","吳宜臻","林佳龍","李昆澤","陳明文","劉建國","廖正井","陳唐山","蔡其昌","吳秉叡","陳歐珀","趙天麟","黃文玲","葉宜津","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5: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13783號","laws":["02204"],"提案編號":"1797委13783","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管碧玲、許添財、林岱樺等26人，因台灣目前四座都市舊機場（台北市松山機場、台南市台南機場、高雄市小港機場、空軍岡山基地）興建時間久遠，隨著都市的發展擴張，由原本地處都市邊陲地帶，變成位處周邊民宅密集包圍的市區之中，現今都市舊機場的存在，使得都市高價值土地低度使用，造成阻礙都市土地合理發展使用的現象，加上都市高樓林立、人口密度高，市區內起降的班機也嚴重威脅到市民安全，並產生大量的噪音與廢氣汙染。為推動都市舊機場之遷建，並設都市舊機場遷建基金作為政府辦理都市舊機場遷建相關工作之用，故提出「都市舊機場遷建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目前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列島共有17座機場，其中自日據時代即存在又位處周邊民宅密集包圍之市區內，嚴重衝擊或阻礙都市土地合理發展使用的機場，包括：台北市松山機場、台南市台南機場、高雄市小港機場、空軍岡山基地等共四座。\n一、台北松山機場，為日治時期所規劃興建的機場，1936年當時台北市的人口僅有二十多萬人，松山機場位於台北市的邊陲，可兼顧易達性與都市發展。經過七十多年後，大台北都會圈已經成長到六百多萬人口，都市範圍大幅的擴張，昔日位在城市邊陲地帶的松山機場成為城市地理中心的一部分。從松山機場出發，三分鐘的車程即可抵達台北市東區商圈，但是松山機場的存在，卻造成周邊地區建物受到航高限制、噪音與空氣污染的影響、台北市區南北交通阻礙、市區上空飛航安全顧慮、占用市區大面積精華地段等問題。另外，松山機場跑道長度僅有2,605公尺，又無擴建的可能性，國際航班常用的波音747-400型客機滿載的情況下，機場跑道長度最少需2,800公尺以上才能負荷，747-400型客機必須減少負重才能降落於松山機場跑道，加上松山機場因噪音管制，夜間11點到隔日早上6點班機不得起降，這也讓松山機場無法做到一般國際機場24小時營運的效益。由此觀之，松山機場的使用成本早已超過使用機場提供的利益。\n二、台南機場，台南機場的歷史可追溯到日治時代的「臺南飛行場」，1936年時選址於現今地點，並於1937年施工並完工，如今隨著台南的都市發展擴張成為市區的一部分，位於台南市南區和仁德區交界處，是一座軍民合用的國內機場。\n台南機場的島內航線只有唯一的北南線，其他均為離島的台南—馬公線和台南—金門線等航線。2007年高鐵通車之後，台南地區對外的交通運輸模式丕變，使台南機場北南線的客源大幅流失最後宣布停航，台南機場也成為一個沒有台灣島內航線的機場。台南機場在缺乏國內南北航線的基礎下，一直面臨缺乏客源的問題，機場本身的存在亦限制了台南市的發展。\n三、高雄小港機場，高雄市小港機場前身為日治時期的「高雄飛行場」，興建於1938年，二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後作為空軍基地。1965年時改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接管，改為民用並且擴建成為「高雄航空站」，1969年升格為「高雄國際航空站」。\n小港機場跑道長度雖然有3,150公尺，但無法起降空中巴士A380型飛機及滿載的波音747-400F型全貨機，跑道方位常受側風困擾，機場總面積僅有桃園國際機場的五分之一，又因鄰近市區有噪音管制，夜間12點至隔日早上6點30分班機不得起降，無法達到一般國際機場24小時營運的效益，鳥擊問題在台灣機場當中亦屬嚴重，相當不利機場運作，機場本身的存在也不利於高雄市的發展。\n四、空軍岡山基地，二戰期間日軍於高雄岡山地區興建空軍基地，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後亦使用該基地，並將空軍官校設於此地，空軍岡山基地目前主要是提供空軍官校作為飛行教學訓練之用，然而，空軍官校的飛行訓練造成的噪音污染長期困擾岡山地區民眾。空軍岡山基地過去位於高雄邊陲地帶，如今所在地的高雄市岡山區人口已接近十萬，是高雄西側平原地區的交通轉運中心，空軍岡山基地訓練任務亦可在其他空軍基地執行，為了高雄市的發展、顧及民眾居住安全及品質，空軍岡山基地有其遷建的必要性。\n參酌香港的啟德國際機場為例：香港啟德國際機場曾經是全球最繁忙的國際機場之一，國際客運量名列全球第三，貨運量更為全球第一，然啟德機場卻是座坐落於市中心的機場，僅擁有一條跑道，機場周圍樓房林立，空域狹小，在飛航安全及航運需求考慮下，香港政府於1990年選擇大嶼山西北面的赤角作為遷移啟德機場，興建新機場的地址。新機場於1998年啟用，啟德機場並在同年7月正式關閉。香港政府則在啟德機場舊址進行的大型市區發展計劃，預計將於2021年竣工完成，屆時將達到無須填海造地即可使該地區增加公園綠地、大型體育館場、旅遊休閒中心等目標。\n「都市舊機場遷建特別條例草案」條文共有十一條，並設都市舊機場遷建基金作為政府辦理都市舊機場遷建相關工作之用，用途包括遷建相關工作支出、參與本特別條例土地建築設施開發經費、以及遷建基地內原住戶安置、補償、訴訟等費用，另外，亦作將來興建南部郊區國際機場支出之用。\n期盼藉由訂定本特別條例，加速遷移都市舊機場，達到改善大量市區公有高價值土地低度使用，腐蝕社會有限資源之不正常現象，並促進都市土地的合理使用、生產力和經濟效益、產業競爭力、人民就業機會增加，進而能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都市景觀，讓台北市核心地區都市發展得以解放、南部郊區國際機場興建得以實現。","對照表":[{"law_id":"02204","law_name":"都市舊機場遷建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舊機場遷建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揭示本條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加速遷移都市舊機場、新建南部郊區國際機場，並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生產力和經濟效益、產業競爭力、人民就業機會、生活環境品質、都市景觀和再發展原動力、中央和地方政府稅收，特制定本特別條例。"},{"說明":"規定主管機關，由於涉及職權範圍甚廣，本條例規定以交通部為主管機關以收推動遷建之效。","增訂":"第二條　本特別條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執行推動本特別條例遷建工作，應由交通部長邀集相關部會和地方政府代表及民間具執行重大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替代方案，詳細規劃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多人成立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督導、查核、管考、推動事宜。"},{"說明":"闡明本條例用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特別條例用語定義如下：\n\n一、都市舊機場：係指自日據時代即存在該地又位處周邊民宅密集包圍之市區內，嚴重衝擊或阻礙都市土地合理發展使用，包括：高雄市小港機場、岡山機場、台南市台南機場，台北市松山機場等共四座。\n\n二、南部郊區國際機場：係指整併前項三座位處高雄市和台南市之舊機場功能和需求於一座新而標準國際機場, 設置地點符合下列四要件者：\n\n(一)座落於台南市和高雄市人口密集區以外之中途或等時間附近。\n\n(二)半小時或一小時車程服務圈居民人口數四百萬或五百萬人。\n\n(三)距現有高速公路支線和捷運線在五或十公里左右。\n\n(四)濱海空曠郊區地帶。"},{"說明":"規定都市舊機場遷建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法源。","增訂":"第四條　政府為辦理都市舊機場遷建工作，應設置都市舊機場遷建基金（以下簡稱遷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非無可替代的公益性公有高價值土地，給予完全免稅非但與量能課稅的公平性有違，更錯誤引導扭曲自由經濟市場供需法則，讓都市高價值土地供給來源大量減少，引爆市區房價高漲，故為調整大量市區公有高價值土地低度使用腐蝕社會有限資源之不正常現象，及加速遷建以提供社會住宅用地來源訂定本條文。","增訂":"第五條　本特別條例計劃辦理遷移之都市舊機場應於停用前，每年按一般基本地價稅率標準計算等額價金，循預算程序辦理撥充遷建基金，且每逾一年應累進前年度價金百分之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八條、土地稅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免稅限制。"},{"說明":"參照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訂定之。","增訂":"第六條　都市舊機場土地應於停用後，循預算程序辦理撥充遷建基金。"},{"說明":"闡明遷建基金來源，以加速遷建之進程。","增訂":"第七條　遷建基金資金和土地財產來源如下：\n\n一、依本特別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循預算程序辦理撥充收入。\n\n二、遷建基金融資收入。\n\n三、基金財產運用所得收入。\n\n四、本基金孳息收入。\n\n五、處分或經營遷建變更開發完成之土地或房舍建築或設施價款收入。\n\n六、捐贈收入。\n\n七、其他收入。"},{"說明":"規定都市舊機場遷建基金之用途。","增訂":"第八條　遷建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遷建相關工作支出。\n\n二、新建南部郊區國際機場之全部支出。\n\n三、自辦或投資參與本特別條例遷建機場之土地或房舍建築或設施開發經費支出。\n\n四、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n\n五、遷建所涉基地內合法原住戶安置，補償或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n\n六、融資貸款利息支出。\n\n七、其他有關支出。\n\n八、分次繳交國庫支出。"},{"說明":"規定停用後舊機場土地循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事宜。","增訂":"第九條　都市舊機場土地經停用撥充遷建基金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為相容於毗鄰都市發展之合理使用分區。"},{"說明":"本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增訂":"第十條　本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增訂":"第十一條　本特別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