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震清","陳明文","許智傑","楊曜","高志鵬","林淑芬","劉建國","黃偉哲","劉櫂豪","陳亭妃","葉宜津","林岱樺","何欣純"],"連署人":["陳其邁","段宜康","李俊俋","吳宜臻","蕭美琴","鄭麗君","許添財","李應元","趙天麟","陳唐山","姚文智","陳節如","田秋堇","魏明谷","邱志偉","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3"}],"mtime":"2024-01-19T03:45: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13787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13787","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陳明文、許智傑、楊曜、高志鵬、林淑芬、劉建國、黃偉哲、劉櫂豪、陳亭妃、葉宜津、林岱樺、何欣純等29人，鑒於農會法第十八條以戶籍之遷出即令其強制出會之規定，未顧及農民之主觀意思，及其客觀上是否於區域內實際營運農業生活做為核心內容，有牴觸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之意旨；且違反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改善農民生活之宗旨。爰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刪除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農會法第十八條有「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則強制出會之規定。依釋字第398號部分不同意見書揭示，雖無違反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但農會依照農會法設立，具有保障農民權益等法定宗旨，農民個人參與產業團體，應受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保障，故法律對於會員資格之限制，須符合憲法對於結社自由之保障意旨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之必要性原則。\n二、現代社會變遷迅速交通發展便捷，農民因自身農耕業務之需要或其他家庭因素所形成之遷徙活動，可能因此離開原隸屬之農會組織區域，但其所從事之農務工作場所並不因其遷徙而有所變更。\n三、農民參加農會組織，屬於憲法保障之自由與權利，故其入會與出會要件之規定與解釋，應尊重農民之主觀意思，並以其客觀上是否於區域內實際營運農業生活，做為核心內容，如會員並非以脫離實際農業活動之意思而遷離戶籍，則以戶籍之遷出令其強制出會，與上述自由意思之尊重原則有違，牴觸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之意旨。\n四、為保障農民權益，並減少農會法中有關出會之規定所造成之衍伸糾紛，擬修訂有關農民出會相關規定，刪除農會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原第五款之規定移至第四款，以維護農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n\n五、除名。","law_content_id":"01130:01130:1974-05-31-全文修正:22","說明":"現代社會變遷迅速交通發展便捷，農民因自身農耕業務之需要或其他家庭因素所形成之遷徙活動，可能因此離開原隸屬之農會組織區域，但其所從事之農務工作場所並不因其遷徙而有所變更，故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原本第五款之規定移至第四款。","修正":"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n\n一、死亡。\n\n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n\n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四、除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