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9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林岱樺","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許忠信","林世嘉","薛凌","吳宜臻","張曉風","陳歐珀","陳節如","鄭麗君","陳唐山","蔡煌瑯","尤美女","陳其邁","何欣純","劉建國","魏明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5: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3791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3791","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林岱樺、蔡其昌、李昆澤等19人，針對現行違法播映、刊登以及促銷推廣中國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的廣告，所定截處的罰鍰不足以遏阻中國藉購買國內媒體新聞版面以行置入性行銷之實，進行嚴重危害台灣主體意識。爰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茲按，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所規定的公民義務，被主管機關課予金錢上的處罰，一般簡稱為「罰鍰」或行政罰，以有別於刑法上的「罰金」（刑事罰）。而行政罰鍰往往係由立法者於法令內訂制裁罰範圍，而主管機關則在法定的範圍之內享有裁量空間。\n二、另查，中國時報101年3月25日至29日連續刊登福建省蘇樹林訪台事宜的新聞，行政機關掌握有媒體與委刊者間的「2012福建省長訪台宣傳計畫」，並且認定已經具有對價關係、屬置入性行銷廣告至為明顯。\n三、本案並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中國時報整個機構的商業行為，且福建省以購買新聞版面來達到為中國政府宣傳的方式，不但已經影響台灣整體的社會公益，甚至已經危及台灣主體意識的國家利益，最後行政機關僅裁處40萬元行政罰鍰，與中國時報刊登中國置入性行銷新聞的行為相比，國家利益所受損害與裁罰之間並不符比例原則。\n四、而現行違法播映、刊登以及促銷推廣中國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的廣告，所定截處的罰鍰不足以遏阻中國藉購買國內媒體新聞版面以行置入性行銷之實，進行嚴重危害台灣主體意識。爰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責。","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1","說明":"爰提高違法播映、刊登以及促銷推廣中國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的廣告的罰責。","修正":"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n\n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