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1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楊應雄","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王惠美","林正二","廖正井","陳鎮湘","吳育仁","紀國棟","李桐豪","蔡錦隆","林滄敏","陳根德","陳碧涵","王進士","廖國棟","李貴敏","林明溱","邱文彥","楊玉欣","江啟臣","盧嘉辰","吳育昇","簡東明","楊麗環","羅明才","丁守中","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6: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3799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3799","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鑒於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有關第二審中是否可擴張上訴聲明，僅透過學理及實務見解推導出第二審可擴張上訴聲明，未有法律依據，偶有爭議，為杜爭議並期明確，爰此擬具「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將其「明文化」。再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附帶上訴，本於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增訂但書規定，對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為限制，不得擴張上訴聲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有關第二審中可擴張上訴聲明，此部分係透過學理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十六號判例，第二審未如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而推知得擴張上訴聲明。為杜爭議並期明確，故將其「明文化」。\n二、再者，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一項但書雖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附帶上訴，但同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之聲明。在此決議基礎之下，對於上訴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的事件，就會發生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而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發生所謂「武器不平等」的情況。且上訴人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擴張上訴聲明，將使上訴人未上訴部分長久不確定。\n三、故本於當事人平等原則及避免訴訟關係久懸未決，故將第二審中可擴張上訴聲明明文化之際，增設但書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擴張上訴，已臻公平且減輕當事人之訟累。","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有關第二審中可擴張上訴聲明，此部分係透過學理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十六號判例，第二審未如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而推知得擴張上訴聲明。為杜爭議並期明確，故將其「明文化」。\n\n三、再者，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一項但書雖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附帶上訴，但同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之聲明。在此決議基礎之下，對於上訴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的事件，就會發生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而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發生所謂「武器不平等」的情況。且上訴人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擴張上訴聲明，將使上訴人未上訴部分長久不確定。\n\n四、故本於當事人平等原則及避免訴訟關係久懸未決，故將第二審中可擴張上訴聲明明文化之際，增設但書規定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提起擴張上訴，已臻公平且減輕當事人之訟累。","增訂":"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二　上訴聲明得擴張之。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