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7"}],"mtime":"2024-01-19T03:47: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3801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13801","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內容缺乏明確性，導致「有價證券」價額之計算方式，產生「抓小放大」之闕漏，有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覈實申報，使財產透明化之精神。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價證券」之價額，應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以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一條明定，「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因此，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使其財產得以覈實申報，並使其財產透明化，乃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之重要原則與精神。換言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覈實申報，並使財產透明化之精神，將使整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為之瓦解，亦不符合公平原則。\n二、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財產申報之內容包括，「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復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的「一定金額」，指「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另「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據此，如以上市公司股票票面價額（每張1,000股，每股一律新臺幣10元）計算，則需100張，始達到「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惟眾所周知，所有股票均有差距頗大之市場價額，某甲如有100張市場價額2元之股票，雖然總額只值20萬元，依現行規定則必須申報；某乙如有99張市場價額500元之股票，雖然總額高達4,950萬元，依現行規定卻不必申報。綜上所述，現行規定顯造成「抓小放大」之闕漏，不但有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覈實申報，使財產透明化之精神，更有鼓勵公職人員以購買高價股票，規避財產申報之嫌，實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價證券」之價額，應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以健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修正第五條）\n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許忠信","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n\n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n\n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n\n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券、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n\n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n\n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說明":"一、增訂第三款，原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n\n二、依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的「一定金額」，指「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另「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據此，如以上市公司股票票面價額（每張1,000股，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則需100張始達到「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惟所有股票均有差距頗大之市場價額，現行規定顯造成「抓小放大」之闕漏，不但有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覈實申報，使財產透明化之精神，更有鼓勵公職人員以購買高價股票，規避財產申報之嫌，爰修正之。","修正":"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n\n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n\n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n\n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券、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n\n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n\n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n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