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6/LCEWA01_080716_006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6/LCEWA01_080716_006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3-03-15","2013-03-19"],"會議代碼":"院會-8-3-4"},{"會期":"08-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6-12","2015-06-15","2015-06-16"],"會議代碼":"院會-8-7-16"},{"會期":"08-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9-15"],"會議代碼":"院會-8-8-1"},{"會期":"08-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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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n\n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n\n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n\n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n\n三日起，失其效力。\n\n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n\n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37","說明":"一、第一項第二款投票結果處理事項增列條約及協議。\n\n二、人民修憲公投通過，代議士應依憲法修正案之公投案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修正":"第三十一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n\n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n\n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條約或協議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n\n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n\n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結果完成憲法修正程序。"},{"現行":"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n\n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n\n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39","說明":"配合第二條「公投審議委員會」刪除，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n\n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n\n前項之認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現行":"第五章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說明":"刪除第五章章名","修正":"第五章　（刪除）"},{"現行":"第三十四條　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n\n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41","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n\n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9-06-02-修正:42","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三十六條　前條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43","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六條　（刪除）"},{"現行":"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n\n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n\n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44","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七條　（刪除）"},{"現行":"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45","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五十五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n\n前項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n\n有關公共設施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構亦得提起前項救濟。\n\n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暫時停止舉辦投票之裁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64","說明":"配合第二條「公投審議委員會」刪除，爰修正第一、二項。","修正":"第五十五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n\n前項案件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n\n有關公共設施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構亦得提起前項救濟。\n\n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暫時停止舉辦投票之裁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