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馬文君","張嘉郡","陳鎮湘","王廷升","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李貴敏","廖正井","簡東明","陳碧涵","盧嘉辰","蘇清泉","林明溱","詹凱臣","邱文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6: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806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3806","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方式，以致每年只開數千公里的汽車，卻與同一排氣量、每年開十萬公里的汽車徵收同樣的費用，明顯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應改按「實際耗油量」隨油徵收; 又為節省徵收成本，故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除以使用者為徵收對象外，亦得直接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方式，以致每年只開數千公里的汽車，卻與同一排氣量、每年開十萬公里的汽車徵收同樣的費用，明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如改採汽車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不僅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價制量的結果，更可落實節約能源政策、減緩污染擴大，以及符合污染者負擔社會成本原則，達到全面抑制車輛污染的成長。\n二、另為節省行政機關徵收成本，爰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除以使用者為徵收對象外，亦得直接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鑑於現行隨車徵收制度有明顯的缺失與不公平性，例如每年只開數千公里的汽車，卻與同一排氣量、每年開十萬公里的汽車徵收同樣的費用，明顯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應改按「實際耗油量」隨油徵收; 又為節省徵收的成本，故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以使用者為徵收對象外，亦得直接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n\n二、原條文其餘項次依序移列。","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依油品種類及數量，向使用者、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