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1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600"}],"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李慶華","陳碧涵"],"連署人":["徐欣瑩","羅明才","高金素梅","徐耀昌","蕭美琴","葉宜津","吳育昇","楊曜","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蔡錦隆","吳育仁","陳鎮湘","紀國棟","林正二","呂學樟","丁守中","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9-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02"]}],"mtime":"2024-01-19T03:46: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5-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816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381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李慶華、陳碧涵等22人，目前醫療服務重視病人生理、心理及社會層面之完整性照護，除了醫護人員提供生理層面的醫療照顧，如何加強病人之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促進病人早日康復且預防疾病復發，則有賴醫療照顧體系中的社會工作師，因此社會工作師早已是醫療團隊之重要成員，且納入醫院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標準之人力規定，惟因實際從事醫療行為的社會工作師尚未列入醫事人員之行列，以致在人員管理、培訓方面無法比照醫事人員，嚴重影響專業素質之提升，也因而難以確保服務品質。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將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列入醫事人員中，以建構國人完整醫療照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醫療專業團隊中，醫護及醫事人員提供生理層面的照顧，隨著醫療服務逐漸強調「健康導向、系統取向」的全人照顧，以病人、家屬的需求為導向，提供滿足生理、心理、社會的整體性照護服務。除了治療疾病，更重視提供家庭關係、社會關係等社會心理層面的關懷照顧，相較於多數醫事人員偏重在生理層面的訓練，社會工作師不僅擁有完整的助人知識基礎，重視人與環境互動脈絡，並偏重在社會心理層面的訓練養成，對於疾病所衍生的社會福利需求、社會暨家庭關係困擾均能妥善處理，並能提供情緒與壓力調適、喪親及臨終關懷等心理層面的照顧，因此民眾在有社工師參與團隊的醫療院所中，接受照顧是基本的醫療權。\n二、社會工作師在社會工作的專業中，強調人與環境之間的媒合，而醫事機構社會工作服務的特色，則是以病人及家屬為主，藉由介入個人、家庭及社區等不同面向，強化家庭的支持系統，進而使獲致良好的照護。尤其在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實際從事醫療行為的醫院社工師更可使讓個案的照顧，從醫院到社區能無縫隙的銜接。醫院社工如納入醫事人員後，將增強醫療團隊的能量，並引進更多資源，提供民眾整體性的照顧服務，使醫護照顧團隊的陣容更加堅強。\n三、目前台灣醫事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已臻成熟，依據101年第一次社工師專技考試錄取人數為1,455人（錄取率43.68%），使全國持有證照之社工師達六千餘人。此外，全台大學院校社工系所每年畢業學生亦達二千餘人，其中中山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均設有醫學社會工作學系，專責培育醫事社會工作人才。且迄民國105年，每年均舉辦二次社工師國家考試，未來持有社工師證照人力應不虞匱乏。\n四、醫事機構之社工師擔負衛生主管機關所賦予之法定責任，且執業場所的各級醫療院所均屬衛生單位管轄，但社會工作師之執業登記卻屬社政主管機關管理，形成醫院裡的社工師領著社會局處核發的執業執照，在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的醫療機構中，參與醫療團隊執行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的事權不一致困境，為使醫院社工師能權責相符，並積極提升醫療品質，應將醫院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並在專業要求與作業規範比照醫事人員要求之準則。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將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列入醫事人員中，以建構國人完整醫療照顧。","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說明":"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n二、醫事機構包括：\n\n1.依據醫療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n\n2.依據精神衛生法所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n\n3.依據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護理機構。\n\n4.其他醫事機構設置標準中有配置社工者。","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在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