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0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2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4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8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8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3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徐耀昌"],"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5"}],"mtime":"2024-01-19T03:46: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3819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3819","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現行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受「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之限制，於公告土地現值調高後，民眾土地房屋未有增加卻喪失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落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照顧弱勢民眾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政機關自九十五年起已逐步調高土地公告現值，目前公告土地現值為一般市價百分之之八十三點六七，並擬於一百零四年達成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之目標。\n二、有鑑於公告土地現值調高後，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名下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雖有增加，惟該土地房屋未變賣的情形下，收入並未增加，故僅因受公告土地現值調高，以致其無法繼續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將影響民眾老年經濟生活之問題。\n三、為確實保障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現有給付權益，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除土地及房屋價值外，如仍符合相關排富條件者，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應不受房屋土地價值五百萬元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說明":"查地政機關自九十五年起已逐步調高土地公告現值，目前公告土地現值為一般市價百分之八十三點六七，並擬於一百零四年達成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之目標。有鑑於公告土地現值調高，將造成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雖未增加，惟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高，致不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為保障原已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之權益，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