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5: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3827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3827","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明定憲法本文中有關國民大會職權之條文，不再適用；是以，第七次修憲採由本院提案，公民複決之模式進行。憲法為國內各項法令規範之最高準則，為落實憲法賦予本院行使修憲提案之重要職權，應將「修憲委員會」比照程序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等特種委員會常設化，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原憲法本文中與國民大會有關之職權，已不再適用。復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國內各項法令不得牴觸憲法，否則無效，是為憲法具最高位階之法的體現，為落實最高法賦予本院行使修憲提案之重要職權，本院應主動積極地面對未來的修憲提案，因此主張於本院組織法中，將修憲委員會比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等特種委員會常設化，爰以修法。","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07-12-07-修正:9","說明":"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明定憲法本文中有關國民大會職權之條文，不再適用；是以，第七次修憲採由本院提案公民複決之模式完成。憲法為國內各項法令規範之最高準則，為落實憲法賦予本院行使修憲提案之重要職權，應將「修憲委員會」比照各常設委員會常設化。\n\n二、綜上所述，立法院組織法應將修憲委員會比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等特種委員會常設化，故建議將將原條文中『得』字予以刪除。","修正":"第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