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黃文玲"],"連署人":["吳宜臻","陳節如","姚文智","許添財","陳唐山","魏明谷","蘇震清","劉櫂豪","廖正井","黃偉哲","陳歐珀","楊曜","吳育昇","王廷升","許智傑","潘孟安","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5: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82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828","案由":"本院委員薛凌、黃文玲等19人，針對國內性侵犯罪事件嚴重，尤其近日發生之性侵害罪累犯、再犯案件更讓婦女同胞處於極度不安恐懼中，傳統刑罰方式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等累犯、再犯及惡性重大性侵犯，已無法收嚇阻之效果，實應跳脫現有5種刑罰主刑及保安處分種類之思考限制，另尋更有效之刑罰方式，使法官審酌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就個案考量，併處以「強制鞭打」之刑罰方式，適當運用，以達成刑罰目的。盱衡國外現行實施「強制鞭打」刑罰現況，於現行刑法規定之主刑（生命刑、自由刑、罰金刑）之外，增列身體刑，以兼顧正當程序與基本人權之考量，同時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主刑罪章增訂「強制鞭打」相關規定，為現行刑法刑罰方式之補充手段，修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2011年台灣共發了4,058起性侵害案件，平均每天發生11起性侵害案件。相較於2010年發生3,647起性侵事件，2011年增加了411起，等於每天都多了1.1起性侵害案件。且依警政署統計顯示，遭受性侵害的受害人，有95%是女性，其中居然有高達64%的受害人是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迫切需要來正視此一議題。\n二、針對國內性侵問題嚴重，蘋果日報於2007年3月19日的民調顯示：91.57%贊成鞭刑，只有4.48%反對！而當時台灣的Yahoo奇摩網所做調查，更有高達95.2%贊成對性侵施行鞭刑，參與Yahoo奇摩網投票的網友中，19-40歲投票網友佔總數81.5%，顯示青壯年族群相當支持鞭刑懲惡狼。\n三、當前社會對鞭刑所持反對意見略分為是否有成效與符合人道等兩個面向，就成效方面，根據學者研究，新加坡政府估計每年實施鞭刑者超過一千人以上，實施鞭刑後，有效改善治安，且根據新加坡海峽時報1994年民調，幾乎九成以上人民認為應維持鞭刑，贊成對強暴犯、擁有槍械、猥褻罪和搶劫犯實施鞭刑的民眾均超過八成以上，治安改善和民調支持成為新加坡維持鞭刑的理由。\n四、若刑罰手段不足以嚇阻及預防同一犯罪之發生，顯然現有的刑罰欠缺威嚇與教化作用，因此立法者有責任重新檢視刑罰種類是否不足，考量我國之亞洲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等均設有鞭笞刑罰制度，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和犯罪迫害的公共利益，以及受刑人之人權兩者間均衡，爰決定引進鞭笞刑罰，增訂身體刑，以彌補現行主刑僅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加以處罰而不足以嚇阻及預防特定重大暴力犯罪的缺失。\n　","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n\n一、死刑。\n\n二、無期徒刑。\n\n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n\n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n\n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39","說明":"一、第五款為新增。並新增第二項明定強制鞭打的執行方法。\n\n二、將強制鞭打規定於主刑的種類，係因傳統刑罰方式對於某些惡性重大之犯罪、犯罪人無法收嚇阻之效果，是以增訂「強制鞭打」為主刑種類之一。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基於個案的考量，於傳統之刑罰種類之外，以此一新增之刑罰方式，讓犯罪人產生身體痛苦之刑罰方式適當運用，以達致刑罰之目的。\n\n三、原第五款罰金移列至第六款。","修正":"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n\n一、死刑。\n\n二、無期徒刑。\n\n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n\n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n\n五、強制鞭打：一鞭以上六鞭以下。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九鞭。\n六、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n\n強制鞭打之執行，每次不得逾三鞭。受逾三鞭之宣告者，應分次執行，間隔不得逾三月。但受第一次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殘餘強制鞭打之執行。"},{"現行":"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65","說明":"鑑於強制性交罪為重大暴力犯罪，且再犯率甚高，不但對於被害人及家屬造成永難磨滅的身心傷害，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鑑於近年來強制性交案件層出不窮，手段也日益兇殘，為順應民眾懲治重大性侵害犯罪人的輿情，並有效嚇阻及預防重大性侵害犯罪，爰於本條增訂強制鞭打刑罰。","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處一鞭以上四鞭以下強制鞭打。\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n\n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n\n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n\n四、以藥劑犯之者。\n\n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n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n\n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n\n八、攜帶兇器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69","說明":"","修正":"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併處二鞭以上六鞭以下強制鞭打：\n\n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n\n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n\n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n\n四、以藥劑犯之者。\n\n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n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n\n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n\n八、攜帶兇器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