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3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吳育仁","廖正井","楊瓊瓔","徐少萍","吳育昇","蔡正元","羅淑蕾","蔣乃辛","江惠貞","林郁方","丁守中","陳根德","林明溱","楊玉欣","王育敏","李貴敏","紀國棟","費鴻泰","曾巨威","馬文君","鄭汝芬","楊應雄","王廷升","蔡錦隆","呂學樟","陳碧涵","林滄敏","張慶忠","邱文彥","陳鎮湘","江啟臣","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7: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3830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3830","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3人，鑑於我國即將實施募兵制，造成兵源過剩，而十二年國教亦將於民國103年實施，國民基礎教育將延伸至高中職，因此兵役法原規定國民教育教員得緩召之規定，應配合調整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以安定校園教學人力，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需有足夠之常備兵源與後備兵源，以捍衛人民，然隨戰爭形態改變社會發展，後備兵源之需求亦隨之減少，檢討排除非必要召集對象顯有必要。\n二、查目前高中職教師合計53,383人，其中男性22,407人，屬於後備兵源者約有18,821人，在整體兵源中屬於極少數，在促進教學人力正常化、以提昇教育品質之前提下，這批為數不多的高中職後備人力應列為檢討對象。\n三、鑒於人數三倍於高中職教師的國民教育階段教師已實施緩召數十年，當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上路之際，緩召應予擴充適用，將高中職以下教師全數包含在內以求衡平。\n四、綜上所述，為配合12年國教之實施，安定校園教學人力，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同父兄弟者。\n\n(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說明":"一、國家需有足夠之常備兵源與後備兵源，以捍衛人民，然隨戰爭形態改變與社會發展，後備兵源之需求亦隨之減少，檢討排除非必要召集對象顯有必要。\n\n二、在促進教學人力正常化，以提昇教育品質之前提下，這批為數不多的高中職後備人力應列為檢討對象。\n\n三、鑒於三倍於高中職教師的國民教育階段教師已實施緩召數十年，當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上路之際，緩召應予擴充適用，將高中職以下教師全數包含在內以求衡平。","修正":"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同父兄弟者。\n\n(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n\n(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n\n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