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61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及委員吳育仁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9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8人「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500"}],"提案人":["趙天麟","劉櫂豪","許智傑","管碧玲","蔡其昌","何欣純","邱志偉","李昆澤","林世嘉"],"連署人":["吳秉叡","薛凌","魏明谷","蔡煌瑯","李俊俋","黃偉哲","段宜康","姚文智","李應元","蕭美琴","蘇震清","陳歐珀","楊曜","許忠信","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19"]}],"mtime":"2024-01-19T03:47: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831號","laws":["02508"],"提案編號":"1353委1383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劉櫂豪、許智傑、管碧玲、蔡其昌、何欣純、邱志偉、李昆澤、林世嘉等24人，針對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主管機關應予以同意維持現狀分立為荷，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使在五都縣市合併前即已成立之醫師公會組織，可維持其現狀分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五都縣市合併後，許多職業公、工會受限於法令須整併為同一公、工會，惟公、工會團體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且內政部刻正對商業團體法進行修法，修法意向也是不強制合併，由內政部101年2月7日函覆高雄市商業會（文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899號），文中可看出，商業會因縣市合併後，也可維持分立，並無強制合併之訴求，故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使縣市合併後，原有分立之人民團體如醫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也可維持現狀分立案。","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55","說明":"一、新增本條文第二項。\n\n二、因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應可維持現狀分立。\n\n三、各職業公、工會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n\n四、內政部101年2月7日函覆高雄市商業會（文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5899號），文中也針對商業會因縣市合併案是否應合併為一會之案，並無強制合併之訴求。","修正":"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n\n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1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