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5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連署人":["徐欣瑩","張慶忠","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李鴻鈞","江啟臣","林郁方","陳淑慧","曾巨威","林明溱","陳學聖","孫大千","楊應雄","李貴敏","邱文彥","陳碧涵","王進士","潘維剛","陳鎮湘","廖正井","江惠貞","簡東明","詹凱臣","黃志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30"}],"mtime":"2024-01-19T03:48: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3-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3846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3846","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5人，有鑑於近年醫療訴訟頻繁，動輒以刑法過失傷害罪訴究醫事人員，造成年輕的醫生不願擔任部分高醫療糾紛醫科醫生的情況，已嚴重危害我國醫療體系，爰此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因網路醫療資訊發達，醫療糾紛案件急遽上升，現行醫療法規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病人家屬多以刑法過失傷害罪訴究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造成醫病關係惡化。\n二、根據法務部統計顯示，醫師在地方法院一審被判有罪的比率達四分之一，刑期最高三年，平均刑期近七個月，雖然八成被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但有入監服刑的風險約兩成，最常被告的依序是外科、內科、婦產科、急診醫學科，這也造成防衛性醫療盛行、醫療費用上漲及高風險科別招募不到新血的情況。\n三、刑法本意在將罪犯繩之以法，與民法對於損害發生的本質和補救目標不同。醫師的職責是治病和救命，並無害人的動機，但醫療一旦出錯，便以刑法起訴，被當成罪犯審訊，殊不合理。\n四、爰此，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犯刑法之罪者，不罰。","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9","說明":"現行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現增訂第三項，除故意造成病人損害，若僅業務過失造成損害，免除刑法傷害罪刑責。","修正":"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賠償責任應與醫療費用保持適當比例。\n\n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非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犯刑法之罪者，不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