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廖正井","蔡錦隆","羅明才","蔣乃辛","陳碧涵","呂學樟","陳鎮湘","翁重鈞","江惠貞","紀國棟","蘇清泉","楊應雄","孔文吉","詹凱臣","王育敏","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mtime":"2024-01-19T03:48: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09-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13849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13849","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鑑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型聯合組織發起籌組未設限，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工會，造成勞工團體分裂，明顯撕裂勞工團結權。基於健全工會功能，避免工會聯合組織設立過多致分散工會力量，並為使其更具代表性，爰擬具「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籌組要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型聯合組織發起籌組未設限，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工會，卻造成勞工團體分裂，明顯撕裂勞工團結權。\n二、當初工會法之修正，為期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於第一項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屬性（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或產業及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區域（如工會之聯合係以區域劃分者，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明定其組織區域）及層級（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可能有全國級或縣（市）級等規範）。\n三、然而，現行本條文對於籌組直轄市、縣（市）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卻無完備規範，致產生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組織，不僅嚴重撕裂勞工團結權，也產生部分直轄市、縣（市）陸續成立數十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亂象，淪為競賽遊戲，勞工難以團結，工會更無法有效進行社會對話。\n四、基於健全工會功能，工會組織成長率應與會員人數成長率合理成長，為避免工會聯合組織設立過多致分散工會力量，並為使其更具代表性，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籌組要件。","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n\n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n\n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0","說明":"一、鑑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型聯合組織發起籌組未設限，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工會，卻造成勞工團體分裂，明顯撕裂勞工團結權。\n\n二、當初工會法之修正，為期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然而，現行本條文對於籌組直轄市、縣（市）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卻無完備規範，致產生兩個基層工會即可籌組聯合組織，不僅嚴重撕裂勞工團結權，也產生部分直轄市、縣（市）陸續成立數十個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亂象，也淪為競賽遊戲，勞工難以團結，工會更無法有效進行社會對話。\n\n三、基於健全工會功能，避免工會聯合組織設立過多致分散工會力量，並為使其更具代表性，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區域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籌組要件。","修正":"第八條　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n\n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n\n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籌組以直轄市、縣（市）為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n\n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