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5人","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5070300200"}],"提案人":["楊麗環","陳學聖","鄭汝芬","徐欣瑩"],"連署人":["王廷升","蔡錦隆","翁重鈞","林德福","孔文吉","費鴻泰","吳育仁","徐少萍","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王育敏","曾巨威","王進士","紀國棟","楊應雄","呂玉玲","蔣乃辛","江惠貞","詹凱臣","李貴敏","王惠美","林明溱","呂學樟","陳鎮湘","盧嘉辰","簡東明","盧秀燕","廖正井","李慶華","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5"]}],"mtime":"2024-01-19T03:48: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18","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3850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033委13850","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陳學聖、鄭汝芬、徐欣瑩等35人，為政府推動特殊教育，在身心障礙之十二類障礙類別中，並未獨立將「腦性麻痺」列為一類，致使腦性麻痺學生伴隨的各種症狀、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未能受到應有的重視，特教資源與其相關配套措施的提供亦往往遭到學校當局忽略，導致腦性麻痺學生學習落後，並衍生其他相關問題，對其個人及特殊教育實施成效影響甚鉅。鑑於「12年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甄試」的升學制度中早已將「腦性麻痺」組別獨立列出，可見教育主管機關已經體認到「腦性麻痺患者的症狀與學習需求並不適合任何其他類別，而必須以個別類別處理」的事實，但尚未能反應於特殊教育法相關條文中。為求法制建全，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以使腦性麻痺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政府推動特殊教育，在身心障礙之十二類障礙類別中，並未獨立將「腦性麻痺」列為一類，致使腦性麻痺學生伴隨的各種症狀、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未能受到應有的重視，特教資源與其相關配套措施的提供亦往往遭到學校當局忽略，導致腦性麻痺學生學習落後，並衍生其他問題，對其個人及特殊教育實施成效影響甚鉅。鑑於「12年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甄試」的升學制度中早已將「腦性麻痺」組別獨立列出，可見教育主管機關已經體認到「腦性麻痺患者的症狀與學習需求並不適合任何其他類別，而必須以個別類別處理」的事實，但尚未能反應於特殊教育法相關條文中。為求法制建全，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以使腦性麻痺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n一、智能障礙。\n\n二、視覺障礙。\n\n三、聽覺障礙。\n\n四、語言障礙。\n\n五、肢體障礙。\n\n六、身體病弱。\n\n七、情緒行為障礙。\n\n八、學習障礙。\n\n九、多重障礙。\n\n十、自閉症。\n\n十一、發展遲緩。\n\n十二、其他障礙。","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4","說明":"增列第六款。\n\n原第六款至第十二款移列第七款至第十三款。\n\n為突顯腦性麻痺學生伴隨的各種症狀、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使腦性麻痺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應增列「腦性麻痺」一類。","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n一、智能障礙。\n\n二、視覺障礙。\n\n三、聽覺障礙。\n\n四、語言障礙。\n\n五、肢體障礙。\n\n六、腦性麻痺。\n七、身體病弱。\n\n八、情緒行為障礙。\n\n九、學習障礙。\n\n十、多重障礙。\n\n十一、自閉症。\n\n十二、發展遲緩。\n\n十三、其他障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