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21人擬具之「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8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1人「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2070200100"}],"提案人":["趙天麟","田秋堇","潘孟安","蔡其昌","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黃偉哲","陳其邁","李俊俋","林岱樺","姚文智","邱志偉","劉建國","蕭美琴","段宜康","蔡煌瑯","邱議瑩","林淑芬","陳明文","劉櫂豪","楊曜","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3:40: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3857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3857","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田秋堇、潘孟安、蔡其昌、何欣純、陳亭妃等22人，針對現行學童營養午餐食材基準不一，嚴重漠視學童用膳健康安全，現行法條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過於籠統空泛。外國進步國家如日本、美國、芬蘭等都已訂定相關立法，反觀我國教育部僅針對學校午餐訂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與上述國家不同的是，其他國家將之明定於法律，而我國相關基準並未入法。爰提案增訂「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列學校所提供之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統計，90年至100年食品中毒人數49,233人，其中學校食物中毒人數25,394人，占所有人數51.6%，而96年至99年攸關學校午餐之相關報導便高達58則，其中幾近一半以上係校園食物中毒事件。去年11月行政院消保會公布隨機抽樣北、中、南及東部地區學校午餐食材供應商與團膳公司營養午餐食材（肉品及蔬果）共57件的結果，發現有4件肉製加工品驗出氯黴素、恩氟沙星或氟甲磺氯黴素非法殘留，6件蔬菜檢驗出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率高達17.5%，凸顯出學校營養午餐之食用安全堪慮，嚴重影響學生之健康。\n二、學童營養午餐契約多以成本考量，基於羊毛出在羊身上道理，自然最後又犧牲學童之午餐品質，去年爆發多起校長營養午餐採購弊案，就係主管單位輕忽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合宜性，漠視學童之用膳安全，關於學校學童午餐衛生安全，教育部雖多次表示應以學生健康為優先考量，無奈恐因成本問題，再次漠視學童之用膳安全。\n三、教育部於民國93年4月發布「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編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而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另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惟該注意事項並無法律授權依據，故酌參外國法例，建議增列相關基準於本法，以作為學校設計營養午餐之依據。","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3","說明":"一、新增本條文第四項。\n\n二、高雄市教育局也在2003年經由高雄市議會決議通過要求學校供給學童營養午餐，應使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優良農產品。\n\n三、營養午餐攸關國民健康，本條文僅規定學校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過於籠統空泛。故將相關基準增訂於本法。","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主管機關得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