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等18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319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8人「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0070200100"}],"提案人":["林岱樺","吳秉叡","劉櫂豪","陳歐珀"],"連署人":["何欣純","段宜康","姚文智","陳明文","李應元","尤美女","邱志偉","陳節如","吳宜臻","邱議瑩","葉宜津","李俊俋","劉建國","許添財","蕭美琴","鄭麗君","魏明谷","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3:40: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3858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3858","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吳秉叡、劉櫂豪、陳歐珀等22人，有鑑於「漁業法」相關規定以「違反依本法發布之命令」為由逕行對民眾處分或處罰，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並損及民眾權利，依本法所衍生之眾多行政命令更將讓民眾無所適從，無益於促進民眾守法及增進民眾對政府行政之信賴。爰此，提出「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此為法律保留原則，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逕以「違反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為處罰條款，實有損及民眾權利，並空白授權行政單位恣意行政之嫌，有違法律之保留原則，應刪除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權利。\n二、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漁業法相關規定實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故提案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違反本法或據本法發布之命令之處分）\n\n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n\n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說明":"相關條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刪除之。","修正":"第十條　（違反本法之處分）\n\n漁業人違反本法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n\n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現行":"第六十五條　（罰則六）\n\n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n\n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n\n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n\n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n\n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說明":"第八款條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刪除之。","修正":"第六十五條　（罰則六）\n\n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n\n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n\n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n\n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