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billNo":"1011107070300300"}],"提案人":["黃偉哲","鄭麗君","蘇震清","林岱樺","陳歐珀"],"連署人":["魏明谷","劉建國","邱志偉","吳秉叡","陳唐山","蕭美琴","陳節如","薛凌","何欣純","陳其邁","姚文智","林佳龍","蔡其昌","楊曜","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6"]}],"mtime":"2024-01-19T03:40: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86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3862","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鄭麗君、蘇震清、林岱樺、陳歐珀等20人，鑑於內政部資料顯示，台灣生育率逐年下降，已在世界排名中墊底，民眾普遍認為經濟壓力大，養小孩要花錢，進而降低生育意願，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適度提高育嬰津貼降低民眾經濟壓力有其必要性，然檢視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得知，由於現行育嬰津貼補助僅為投保薪資六成，若依據勞委會100年12月資料統計得知，平均請領育嬰津貼僅約為13,652元，根本就不夠支應留職停薪期間生活開支，為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津貼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外，並將育嬰津貼發放期間延長至一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人口老化嚴重，二○一○年出生率僅○．八九五，已在世界排名中墊底，民眾普遍認為經濟壓力大，養小孩要花錢，進而降低生育意願，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適度提高育嬰津貼降低民眾經濟壓力有其必要性。\n二、依現行育嬰津貼補助僅為投保薪資六成，若依據勞委會100年12月資料統計得知，平均請領育嬰津貼僅約為13,652元，根本就不夠支應留職停薪期間生活開支。\n三、為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津貼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外，並將育嬰津貼發放期間延長至一年，以減輕民眾養育負擔進而提高生育意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5","說明":"一、將育嬰津貼由於原本投保薪資之六成修改成投保薪資全額。\n\n二、發放津貼由原最長六個月改由最長發放為一年。","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一年。\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