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500"}],"提案人":["林淑芬","鄭麗君","田秋堇","陳亭妃"],"連署人":["蔡煌瑯","陳明文","魏明谷","李俊俋","劉建國","楊曜","蘇震清","黃偉哲","吳秉叡","蕭美琴","吳宜臻","邱議瑩","尤美女","邱志偉","高志鵬","何欣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7"]}],"mtime":"2024-01-19T03:40: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86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863","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鄭麗君、田秋堇、陳亭妃等20人，鑑於近日失業率持續上升，關廠歇業人數大增，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雖規定，雇主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該優先權位依然低於抵押權及質權，不足以保障勞工權益，導致許多關廠歇業勞工，雖然雇主積欠勞工鉅額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但有價值的廠房土地卻眼睜睜看著被銀行拍賣，勞工的權益與希望完全落空，失業勞工的生計無人聞問，故參酌海商法之相關規定，船員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利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案」，提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優於抵押權，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主計處統計，因「工作廠所歇業或業務緊縮」的失業人數，從2008年1月的13.3萬人，到了11月份暴增到20.2萬人。許多雇主因經營不善而關廠歇業，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編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n二、以桃園縣八德市聯福製衣廠為例，十五年前雇主惡性倒閉，負責人突然倒閉潛逃國外；四百多名員工領不到薪水、資遣費及退休金，積欠員工約一億四千多萬元，員工十二年來輪流駐廠埋鍋造飯抗爭；由於雇主早已將廠房土地設備向銀行抵押貸款，因此銀行在取得債權之後為換取現金而進行拍賣，法院拍賣多次流標，最後以四億多元得標。桃園地院日前拍定，於2008年11月21日強制點交廠房、土地，員工十二年的抗爭落空，由於抵押權優先於工資債權，雇主積欠員工的一億四千多萬元也無疾而終，勞工眼睜睜看銀行拿走四億多元的法拍金。\n三、根據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長、船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為海事優先權之擔保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同條第二項明定，其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由此可見，勞工與雇主所衍生之勞動契約優先於抵押權，早已在海運界行之多年。而目前企業關廠歇業之風日益興盛，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擬修改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提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優於抵押權，以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編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企業關廠歇業之風日益興盛，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