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4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震清","高志鵬","許智傑","劉櫂豪","陳亭妃","陳其邁","林岱樺","劉建國","邱志偉"],"連署人":["趙天麟","林佳龍","何欣純","李俊俋","陳節如","田秋堇","姚文智","陳歐珀","黃偉哲","魏明谷","陳明文","蔡煌瑯","葉宜津","李應元","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mtime":"2024-01-19T03:41: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386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3865","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高志鵬、許智傑、劉櫂豪、陳亭妃、陳其邁、林岱樺、劉建國、邱志偉等24人，有鑑於我國全民健保制度屬全民強制納保制度，以落實政府照護國人健康、健全醫療體系之意旨，因此其排除納保規定，係屬民眾重大權利事項，應以本法明文規定為宜，且考量部分監所受刑人長期執行期間，若本人無力負擔健保費用，且未能充分享有近用選擇健保就醫權益，長期強制納保徒增加其家庭保費負擔，恐不盡情理，形同使其蒙受雙重懲處，為此特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為全民健保強制納保的除外規定，對於人民納入健保醫療照顧體系之基本權益具有重大影響，無論是強制退保或是選擇性停保都是民眾的重大權利事項，因此何者應為強制退保、何者可准予辦理停保之基本要件規定，皆應於本法條文中明文保障為宜，不宜逕以行政規則規範。是以在本條第一項規定「應予退保」之保險對象認定要件後，增訂第二項「得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認定要件，將原本僅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失蹤未滿六個月者」以及「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等規範要件，明列於本條增修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明文規範之。\n二、「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前第十一條係將「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列為應予退保之保險對象，轉由監獄或保護管束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亦即從實務運作上考量其無法自由選擇近用健保醫療資源之現實情狀。其後衡諸監所受刑人若遭遇重大傷病而必須於外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未納入健保體系者必須全額自費龐大醫療費用，甚至因此可能產生延誤受刑人就醫時機之情形發生，對受刑人之基本人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修正該強制退保的規定，改列為現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第四類被保險人，其修法原意甚佳。\n三、然而，有鑑於在監、所長期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者其身處特殊情狀，因其服刑限制而不能自由就醫的情形下，事實上無法充分享有選擇近用健保就醫的權益，本人也可能無力負擔或定期繳納健保費用，若仍一律強制納保，恐有損保險對象應有權益，若由家屬代為繳納，亦恐造成其家庭長期無效益的經濟負擔。是以為合理兼顧需長期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應比照出國期間得辦理停保之規定，如其應執行期間超過六個月者，應給予監所受刑人等第四類被保險人得選擇停保與否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n\n一、失蹤滿六個月者。\n\n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為全民健保強制納保的除外規定，因此有關全民健保納保權益之「退保」與「停保」規定，同為民眾權利保障的重要規範，應於本法明文規範，是以增修本條第二項，將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得辦理停保所規定之之保險對象於本項明文規範之。\n\n二、為考量第四類被保險人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期間特殊情狀，其本人若無力負擔健保費用，且未能充分享有近用健保就醫選擇權益，長期強制納保徒增加其家庭保費負擔，恐不盡情理，爰增列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准予選擇辦理停保。","修正":"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n\n一、失蹤滿六個月者。\n\n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n\n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n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n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n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執行期間超過六個月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