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9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慶忠"],"連署人":["詹凱臣","鄭汝芬","吳育仁","王育敏","徐少萍","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陳碧涵","徐耀昌","陳超明","林德福","蔣乃辛","呂玉玲","王惠美","王進士","李貴敏","孔文吉","紀國棟","楊玉欣","廖國棟","江惠貞","林滄敏","陳鎮湘","楊瓊瓔","簡東明","盧嘉辰","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24"}],"mtime":"2024-01-19T03:41: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3868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3868","案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9人，鑑於我國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經三至五年才進行通盤檢討，而通盤檢討之流程繁複且過於冗長，無法及時反應都市快速變化的需求，導致通盤檢討完成程序後之結果，與現行都市及民眾需求大相逕庭，為避免因通盤檢討之時間冗長脫離現狀，特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經提出至審定發布實施之作業期間，以兩年為限。不是在辦理通盤檢討的期間，會用個案變更的方式來申請，亦明訂於二十七條第五款，避免都委會之冗長程序及不確定因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以後，並不意味都市計畫作業已告完成，而是必須依據都市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需要而做及時的因應與變化，就原計畫內容作定期的檢討與必要之修正。\n二、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在主要計劃層面，因為都市計劃的主要使用分區變更，為創造土地使用價值的主要過程，但在規劃的政策與願景無法結合之下，及各方勢力的衝突，讓檢討規劃過程冗長，檢討發展方向又因為規劃政策議題的快速轉移，讓空間結構的調整倍增困難。近年來，因為全球化現象加劇，傳統產業的外移或回流，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和交通運輸的規劃，都會因計劃人口與就業人口的變化產生變動。過於冗長的通盤檢討緩不濟急，往往產生和民眾生活文化脫節的結果。\n三、為避免通盤檢討遂形成例行公事，和現實世界與社會主流價值脫節，應明訂通盤檢討完成期程，以符合都市發展需求。\n四、透過個案變更的模式辦理，此為都市計劃的特有模式，需經過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繳交回饋金或代金後，始得變更。所需費用大，且有不通過之風險存在。因此非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個人可提個案申請特明訂於二十七條第五款，由當地政府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04-25-修正:28","說明":"增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完成期程，避免冗長程序後之結果與現況脫節。","修正":"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前項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經提出至審定發布實施之作業期間，以兩年為限。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n\n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n\n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n\n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n\n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29","說明":"將民眾所提都市計畫變更之個案申請以往需經都委會，過於冗長且充滿不確定性，特明訂於第五款條文中，由地方政府視情況變更。","修正":"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n\n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n\n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n\n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n\n五、為配合法令之人民申請案。\n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