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billNo":"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200"}],"提案人":["劉建國","高志鵬","陳亭妃","蔡煌瑯","邱志偉"],"連署人":["鄭麗君","許智傑","黃偉哲","魏明谷","劉櫂豪","蕭美琴","陳明文","陳節如","林淑芬","陳其邁","田秋堇","吳秉叡","吳宜臻","尤美女","趙天麟","姚文智","林佳龍","李俊俋","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mtime":"2024-01-19T03:41: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87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87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高志鵬、陳亭妃、蔡煌瑯、邱志偉等24人，鑒於近日引發輿論沸騰之酒駕案件頻傳，其當事人多屬於明知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刑法之規定，仍基於僥倖心態而有酒駕之故意，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之不幸，並危害社會大眾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又其中許多案件之行為人於行為後不僅無悔意，甚至以炫富或特權施壓方式成為社會不良示範，極度影響社會秩序。爰此，擬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加重不能安全駕駛肇事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構成要件，配合本法規範目的修正為僅需客觀上能證明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即該當本罪。（草案第一項）\n二、加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罰。（草案第二項）\n三、增訂因酒駕致傷害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本條規定所欲處罰者係行為人在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為駕駛之行為，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係指行為人的生理反應能力已受到影響而達到欠缺正常駕駛行為所需的注意及反應能力的程度，並不侷限於喝酒或吸食毒品、使用管制藥品等行為，例如駕駛人欠缺睡眠也會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故直接規定以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即為已足。\n\n二、有鑑於本條文修訂之後，重大酒駕肇事致死案件仍接連不斷，即便媒體報導當事人面臨之刑責，於警政署今年六月迄八月交通大執法仍查獲大量酒駕案件。顧慮到短期自由刑不宜增加，改加重其罰金刑。\n\n三、加重因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