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500"}],"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蔡其昌","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姚文智","蕭美琴","魏明谷","楊曜","李俊俋","邱議瑩","吳秉叡","田秋堇","鄭麗君","何欣純","陳其邁","高志鵬","林岱樺","劉櫂豪","黃文玲","陳明文","陳雪生","林正二","蘇震清","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7"]}],"mtime":"2024-01-19T03:41: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87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87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邱志偉、許智傑、陳歐珀、蔡其昌、劉建國等28人，針對我國企業關廠歇業、企業主聲請破產，礙於相關法令規定，抵押權債權的順位高於工資債權的順位，導致勞工無法取得應有的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等勞動契約產生之債權，以致生活陷入困難。鑒於工資、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等是勞工經濟的唯一來源，相較於其他債權，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會影響勞工之基本生存能力，因此將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提升至清償最高順位，以維護勞工基本生存權有其必要性，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利，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實務上工資債權並不是最優先順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以及動產抵押權的順位都優先於工資債權，以致本法對勞工的保障流於形式。\n二、近來發生之華隆、榮電公司、去年發生之太子汽車以及爭議多年的聯福紡織勞資爭議案，都是因為公司歇業、倒閉、欠債等因素，發生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的情況；但是因為其他如抵押權等債權的清償順位高於勞工薪資債權，所以即便公司變賣廠房設備或被銀行拍賣，換取到資金，勞工朋友們還是拿不到他們的血汗錢，此情況已嚴重影響勞工生計與權益。\n三、而為保障受僱者之債權，國內已有雇傭契約之債權優先其他債權之立法前例，依據海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n四、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明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現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實務上工資債權並不是最優先順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以及動產抵押權的順位都優先於工資債權。\n\n二、故為確保勞工在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能夠真正優先或得本於勞動契約所牲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明訂該債權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