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22人分別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52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2人「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2人「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2人「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1700"}],"提案人":["李昆澤","邱志偉","許智傑","楊曜","陳亭妃","劉櫂豪","林岱樺","林佳龍","李應元"],"連署人":["林淑芬","何欣純","蕭美琴","陳其邁","陳歐珀","薛凌","邱議瑩","趙天麟","魏明谷","鄭麗君","蔡煌瑯","吳秉叡","田秋堇","李俊俋","高志鵬","陳明文","陳雪生","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7"]}],"mtime":"2024-01-19T03:41: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3879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387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志偉、許智傑、楊曜、陳亭妃、劉櫂豪、林岱樺、林佳龍、李應元等27人，為確保國道建設經費來源，釐清中央與地方之分攤責任，建立合理之制度；另鑒於國道將全面實施計程收費，連帶使通行費的徵收方式以及費率計算亦將隨之改變，除了增加用路人需額外負擔通行費以外之費用，亦會增加通勤費用支出，在油電雙漲、民生物資飆漲的時代，對民眾的生活開銷無異是雪上加霜。爰此，為維持國道永續運作且不增加民眾負擔，提出「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道修建經費主要來源係由國道建設基金支應，而國道建設基金收入來源則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國道用路人收取通行費，以供國道建設與維護之用。其定義、性質與重要性與省道截然不同，基此，國道建設與維持經費既由中央主管機關向用路人收取而專款專用，實無再由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之理，爰此修正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將「國道」與「省道」修建經費來源分別訂定之，明定國道修建經費全由中央負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二、為國道將全面實施計程收費政策，通行費徵收方式亦配合轉變，從原本以收取現金或票券之人工收費方式，改由電子方式收費，連帶的影響用路人除需繳通行費，尚需額外負擔設備費、手續費及作業費等與通行費目的無直接關係之費用，有違徵收通行費之目的。又，採行計程收費後，費率計算方式恐將對民眾產生負擔，故在衡量維持國道正常運作且不增加民眾負擔之前提下，提出本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說明如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n(一)公路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徵收機關（構）應無償提供用路人配合收費之設備，且不得收取通行費以外之衍生費用：\n公路收費係為籌集道路建設、維護管理所需的費用，以維持公路品質及安全的經費來源。本條既規定用路人有依徵收機關訂定之收費方式支付通行費義務，不管其收費方式是以收取現金方式、收取通行票證方式、藉電子收費系統收取方式或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方式等，乃屬公路主管機關之技術選擇，其提供服務所衍生之作業費、手續費等，理應涵蓋在通行費之計算成本內，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關（構）負擔，不應轉嫁用路人。\n爰此，增訂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定通行費之收費方式須用路人配合於車輛加裝設備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徵收機關（構）應無償提供，並且不得向用路人收取類似儲值手續費、郵寄費等通行費以外之衍生作業費用，以維公平。\n(二)新增「浮動費率」之計算方式以及提供「免收費哩程」設計：\n鑒於國道收費政策即將改為「計程收費」後，對通勤族影響甚大，據統計全台三大都會區高達五成四的國道車流，只上下交流道不經收費站。計程收費雖有「使用者付費」之考量，但在油電雙漲、民生物資飆漲的時代，對民眾的生活負擔無異是雪上加霜。\n據交通部資料顯示，現行每年國道通行費總收入約220億元，即可維持國道建設基金長期穩定之運作，將來計程收費，應該以年上限220億元作為通行費費率之計算基準。另根據本條92年7月2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揭示「公路收費之目的，並非單純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尚包括貸款、公債及基金之償還，其與工程受益費不同……。」既然收費目的並非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而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只要收支能平衡，就達到收費目的。\n綜上，為避免溢收與不違背立法目的，因此修正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新增「浮動費率」之計算方式以及提供「免收費哩程」設計，既可兼顧國道建設基金永續運作以及不增加民眾負擔，","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n\n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n\n二、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n\n三、鄉道：由縣政府負擔。","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將『左』列修正為『下』列。\n\n二、鑒於國道之定義、功能及重要性與省道不同，其修建經費宜由中央負擔，不宜與省道等而視之，變相增加地方政府財務負擔。且國道修建經費主要來源係由國道建設基金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向用路人收取之通行費，也是作為國道建設基金收入來源，倘若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攤經費，顯不公平。因此，將現行第一款國道、省道修建經費來源分開明定。省道部分移列為第二款。\n\n三、原第二款、第三款配合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與第四款。","修正":"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n\n一、國道：由中央負擔。\n二、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n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n\n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現行":"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n\n一、貸款支應者。\n\n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n\n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n\n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n\n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n\n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26","說明":"一、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將『左』列修正為『下』列。\n\n二、新增第三項。本條規定用路人有依徵收機關訂定之收費方式支付通行費義務，不管其收費方式是以收取現金方式、收取通行票證方式、藉電子收費系統收取方式或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方式等，乃屬技術選擇，其提供服務所衍生之作業費、手續費等，理應涵蓋在通行費之計算成本內，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關（構）負擔，不應轉嫁用路人。因此，增訂本項，以維制度之公平。\n\n三、原第三項配合修正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將『前』項修正為『第二』項。\n\n四、據交通部資料顯示，現行國道通行費年總收入約220億元，即可維持國道建設基金長期穩定之運作，另根據本條92年7月2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揭示「公路收費之目的，並非單純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尚包括貸款、公債及基金之償還，其與工程受益費不同……。」既然收費目的並非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而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只要收支能平衡，就達到收費目的。綜上，為避免溢收與不違背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國道建設基金永續運作以及不增加民眾負擔，因此修正條文第四項，新增「浮動費率」與「免收費哩程」之設計。\n\n五、原第四項、第五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第六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n\n一、貸款支應者。　\n\n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n\n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n\n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n\n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前項收費方式需用路人配合於車輛加裝設備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徵收機關（構）應無償提供，且不得向用路人收取通行費以外之衍生費用。\n\n第二項通行費應採浮動費率之計算方式，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或免收費哩程。\n\n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n\n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