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唐山等17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民進黨黨團及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分別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3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7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9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8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鄭汝芬","丁守中","蔡正元","呂學樟","陳超明","蘇清泉","盧秀燕","邱志偉","呂玉玲","李桐豪","林正二","詹凱臣","羅明才","陳雪生","林郁方","馬文君","廖正井","陳碧涵","蔡錦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7"]}],"mtime":"2024-01-19T03:42: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407號委員提案第13884號","laws":["01827"],"提案編號":"1407委1388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部分地檢署憲、警、調等各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業務未落實於通訊監察結束後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或暫不通知，影響人權甚鉅，因此被監察院提出糾正。又根據監察院報告顯示，已結束監聽件數29616件，不到監聽總數的三成，且根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結束監聽時須通知當事人，以利當事人事後救濟，但迄今未通知當事人件數也仍有1397件，未通知之情況嚴重，剝奪受監察人事後救濟機會，影響人權甚鉅。為有效維護國人憲法保障之通訊自由，並讓受監察人事後救濟機會，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限制同一案件監聽不得超過二次，又為使受監察人獲得程序正義之保障，得聲請聽取、閱覽或複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司法院今年五月底送交立法院的報告指出，「通訊保障監察法」自二○○七年底修正後，偵查中案件的通訊監察書須由法官核發，此後到100年12月底，共監聽100940件，平均每月2103件；又申請監聽件數是129433件，而核准件數是100940件，部分核准是11680件，核准率高達82%。本席等質疑監聽件數太多，法院核准率也太高，有侵犯人權疑慮。\n二、據司法院資料顯示，已結束監聽件數迄今有29616件，不到監聽總件數的三成，且根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結束監聽時須通知當事人，以利當事人事後救濟，但迄今未通知當事人件數也仍有1397件，未通知之情況嚴重，剝奪受監察人事後救濟機會，影響人權甚鉅。\n三、修法要點：1.「言論及談話」應歸屬我憲法第二十二條隱私權之保障，爰建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為「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俾符實際（第一條）。2.通訊監察期間及其延長，如無限制，對通訊監察屬偵查最後手段性之性質可能會遭到破壞及濫用，如成為司法人員賴以偵辦犯罪的主要手段就是本末倒置了，對憲法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及隱私權將相當不利，爰在第一項末增列「依案件類型，最多以二次為限。」。3.為使受監察人獲得程序正義之保障，得聲請聽取、閱覽或複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對照表":[{"law_id":"01827","law_nam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說明":"依第三條本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綜合觀之，「言論及談話」係屬通訊之一，並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言論及談話」應歸屬我憲法第二十二條隱私權之保障，爰建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為「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俾符實際。","修正":"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十二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　\n\n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n\n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law_content_id":"01827:01827:2007-06-15-修正:12","說明":"一、通訊監察期間及其延長，如無限制，對通訊監察屬偵查最後手段性之性質可能會遭到破壞及濫用，如成為司法人員賴以偵辦犯罪的主要手段就是本末倒置了，對憲法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及隱私權將相當不利，義大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c第二項規定，通訊監察期間之延長，以一次為限。\n\n二、為有效維護國人憲法保障之通訊自由，避免相關單位濫行監聽，爰於第一項句末增訂但書以為限制，其餘各項不予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依案件類型，最多以二次為限。\n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n\n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受監察人獲得程序正義之保障，得聲請聽取、閱覽或複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受前條通知之受監察人，得聲請聽取、閱覽或複製該監聽紀錄中涉及受監察通訊之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