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900"},{"議案名稱":"行政院「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0070200500"}],"提案人":["許忠信","許添財"],"連署人":["蘇震清","陳雪生","蘇清泉","陳歐珀","姚文智","廖國棟","邱志偉","盧嘉辰","林正二","盧秀燕","黃文玲","林世嘉","李俊俋","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林岱樺","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5"}],"mtime":"2024-01-19T03:42: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888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3888","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許添財等19人，有鑑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關於夫妻合併申報、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宣告違憲在案，並有處罰婚姻之嫌疑。惟合併申報具節省稽徵成本，及避免夫妻間不當財產移轉之功能，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應予維持。然因配偶間財產移轉乃免徵贈與稅，為防止不當財產移轉，僅宜擴大分開計算項目至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另依據國民黨所擬具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正草案，將因夫妻合併申報適用較高累進稅率，而更能具有租稅公平之效果，為將合併計算申報制度處罰婚姻之嫌疑降至最低，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夫妻所得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之意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計稅率之結果，其稅負仍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形同對婚姻之懲罰，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n二、惟合併申報有節省稽徵成本、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及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等優點，有其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性，仍應予以維持。然為防止以家計為申報單位時，可能遭受不合理的累進問題，宜依所得性質進行調整。\n三、又因配偶間財產移轉免徵贈與稅，為防止以避稅為目的之不當財產移轉，擴大分開計算之所得項目，以夫妻間不易相互移轉之所得為主，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而不宜將利息收入與股利收入等項目納入。\n四、分開計算之所得項目自薪資所得擴大至執行業務所得，以減輕所得者之稅負，降低一旦進入婚姻稅負立即加重，形成對婚姻處罰之疑慮。另依據國民黨所擬具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正草案整合版本，若採核實制，將證所稅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將因夫妻合併申報適用較高累進稅率，而更能具有租稅公平之效果，同時將合併計算申報制度處罰婚姻之嫌疑降至最低。","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3-06-06-修正:29","說明":"一、合併申報有節省稽徵成本、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及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等優點，有其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性，仍應予以維持。然為防止以家計為申報單位時，可能遭受不合理的累進問題，宜依所得性質進行調整，將合併計算申報制度處罰婚姻之嫌疑降至最低。\n\n二、因配偶間財產移轉免徵贈與稅，為防止以避稅為目的之不當財產移轉，擴大分開計算之所得項目，以夫妻間不易相互移轉之所得為主，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而不宜將利息收入與股利收入等項目納入。","修正":"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0200/details"}